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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政府资讯中心 )

《2005 年收入(豁免离岸基金缴付利得税)条例草案》将于星期四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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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年收入(豁免离岸基金缴付利得税)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税务条例》(第 112 章)以落实豁免离岸基金缴付利得税的建议。草案将于星期四(六月三十日)刊宪。

    为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及加强香港相对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政府在二○○三至○四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建议豁免离岸基金缴付利得税。

    政府发言人说:「此项豁免建议有助吸引新离岸基金来港,以及鼓励现有的离岸基金继续在香港投资。此外,维系离岸基金在香港市场亦有助挽留国际专业人才、推广新产品,以及促进本地基金管理业的发展。建议会增加市场流动资金,及金融服务业与其他相关行业的就业机会。」

    发言人补充说:「在吸引外来投资方面,香港正面对其他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剧烈竞争。一些主要金融中心如纽约、伦敦,和亚洲另一主要地区   ─   新加坡,均豁免向离岸基金征税。金融业业界表示,香港必须豁免离岸基金缴税,否则,一些现时在香港投资的离岸基金可能会撤离,导致市场流动资金减少,而且对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下游服务如经纪、会计师、银行家及律师所提供的服务,都有广泛的负面影响。」

    此项建议相信对税收的实际影响应该不大。这是因为鉴于税务局难以取得涉及非居港者的交易资料,因此,在处理涉及非居港者在香港进行证券交易的个案时,税务局实际上不能有效地执行有关条文。此外,即使对非居港者发出评税,政府当局向身处在香港诉讼所及范围以外地方的非居港人士追讨有关税款,也会有实际困难。

    发言人续说:「政府当局已在二○○四年年初和二○○五年年初,就拟实施豁免离岸基金缴付利得税的方案,与业界、各关注团体和公众进行两轮谘询。回应者普遍认为政府当局建议的方向正确。」

    根据草案中的建议,离岸基金,即指非居港的实体(可以是管理基金的个人、合伙、信托产业的受托人或法团),在香港进行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所界定的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交易及杠杆式外汇交易而获得的利润,可获豁免缴税。有关的交易须由指明人士(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或获注册进行该等交易的法团或认可财务机构)进行。

    为防止滥用的情况,以及防止本地基金以离岸基金作为掩饰,藉以获得该项豁免,政府建议加入具阻吓作用的特定防止避税条文,该条文推定,任何居港者如持有已获豁免利得税的离岸基金的实益权益,会被视作已就该离岸基金在香港所赚得的利润赚取应评税利润。推定条文并不适用于真正的财产权分散的离岸基金。考虑到居港者如仅持有离岸基金一个很小百分比的实益权益,则该名居港者向离岸基金索取资料时,可能会有困难,推定条文亦不适用于持有离岸基金少于30%实益权益的居港者(独立或连同其相联者)。

    发言人解释说:「现时,离岸基金从在香港进行的证券买卖交易获得的利润须缴付利得税。推定条文的作用,只是从持有根据建议能获得税务豁免的离岸基金相当大的实益权益的居港者手中,收回税款。《税务条例》亦有其他推定条文,以收取税款和防止避税。」

    「有关豁免条文的生效日期将追溯至以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开始的课税年度,为过往多年离岸基金的税务责任提供法律依据,这是业界一向的强烈诉求。若没有具追溯效力的条文,离岸基金要确定过往多年的税务责任,会有重大困难。推定条文将于条例草案通过后适用。」

    条例草案将于二○○五年七月六日提交立法会。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