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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政府资讯中心 )

立法会:《2005 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草案》二读辩论(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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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今日(十一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2005 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2005 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遗产税条例》(第 111 章),以落实在二○○五至○六年度财政预算案所提出,有关取消遗产税的建议。

    我谨在这里向法案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及其他委员致谢。他们对条例草案提出许多宝贵的意见,令条例草案可以在今天恢复二读。

取消遗产税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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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在去年曾就应否取消遗产税征询公众意见。总体来说,意见倾向支持取消遗产税。支持取消遗产税的人士认为,虽然该税项原意是就较富裕人士的遗产征税,但实际上他们可能已透过各种方法避税。他们认为,有关遗产税的避税情况在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要堵塞这些漏洞绝对不容易。我们亦认同,遗产税不公平之处,在于大部分缴纳该税项的人士并非属于社会最富裕和累积了最多财富的人士。此外,有意见认为由于遗产税评税需时,以致有些市民,包括经营中小企业的人士,可能因为资产在评税期间被冻结而导致资金周转不灵。他们亦可能因需要现金缴纳遗产税而须变卖资产,以致出现经营上的困难。

    政府建议取消遗产税,除了要消除以上因为征收和执行该税项所引致的不公平和障碍外,另一个重要的目的,是透过取消遗产税,进一步促进香港成为一个重要的资产管理中心,并非如刚才吴霭仪议员及梁国雄议员所说是为了惠及富裕人士。我们相信,取消遗产税可增加香港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令更多人士,包括本地及外地投资者,在香港持有资产。这将吸引更多公司和专才来港,带动更多资产管理业务在香港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使香港成为更具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

    亚太区内其他地方,包括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及澳洲已在近 20 年先后取消遗产税。在欧洲,意大利及瑞典亦已取消该税项。美国衆议院亦刚在本年四月十三日通过法案,永久取消遗产税,有关法案已提交参议院审议。

    金融业是香港的重要经济支柱之一,直接的经济贡献占本地生产总值超过百分之十二。资产管理业务则是金融业的重要一环。二零零四年,香港基金管理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总值约为 36,200 亿元,其中海外投资者的资金占 63% ,达 22,700 亿元。香港现时已是亚洲的主要资产管理中心,但在全球的资产管理业务中,市场占有率仍相当低。在亚洲当前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增长的时期,香港应采取积极进取的措施,扩大这些业务的规模,巩固竞争优势。反之,倘若香港不采取果断的措施以抗衡来自其他金融中心的竞争压力,香港的金融市场和在全球和区内市场的占有率,可能会萎缩。取消遗产税将为进一步开拓资产管理业务移去一个主要的障碍,为未来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实在是机不可失。

    在审议草案的过程中,有法案委员会委员建议政府应量化取消或宽减遗产税对经济的影响。事实上,我们在研究应否取消遗产税时,亦参考了一些外国的经验。新西兰自一九九三年开始取消遗产税。新加坡则在二零零二年开始豁免非以本土为其居籍人士缴纳遗产税。资料显示上述地区在引入有关措施后,其资产管理业所管理的资产总值及直接外来投资额皆有显著的增幅。当然,管理资产额和直接投资额的变动,受多种因素影响。

    另一方面,取消遗产税亦有助缩短遗产认证程序所需的时间,惠及普罗大众及中小企。现时,因遗产认证手绩引起的资产冻结一般为期四个月至四年。当中,由遗产税署接获遗产申报誓章起计,评税工作一般需时六个星期至两年。举例来说,在二零零三至零四年度,该署共完成 15 620 宗遗产税个案的评税工作,当中只有 258 宗(即 1.7%)属应课税的。虽然大部分没有土地物业和业务的简单及获豁免个案的评税工作一般均可在六个星期内完成,较复杂的个案的评税工作,则大多需时六个月或以上的时间,而当中有 169 宗更需时两年以上。这些个案占该年度应课税个案的 41% 。取消遗产税后,由于无须再作评税,资产冻结期可相应缩短,有助纾缓遗产承继人可能面对的资金周转问题。

    有委员认为若实施其他建议,例如调整遗产税的免税额、简化评税程序或加强防止避税条文等,可减低遗产税对大众及中小企的影响,和减少富裕人士避税的情况。要强调一点,取消遗产税并不单纯是一项税务宽减;而是对香港的金融业以至整体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策略性投资。其他建议均不能达致这个目标。

    有意见认为取消遗产税是 " 劫贫济富 " 的做法。事实上,经验显示大部分(6.8%)须缴纳遗产税的个案,其扣除豁免后的遗产值均在 2,000 万元以下。由此可见,因取消遗产税而受惠的中小企业及中产阶层人士,会较多于富裕阶层人士。

    刚才有几位议员提到担心政府在失去遗产税这项收入后会影响投入民生如福利项目的资源,我想指出,取消遗产税会令政府收入每年减少约 15 亿元。不过,我们预计取消遗产税可增加香港在金融资产及地产市场方面的投资,从而为政府带来更多印花税和其他税收。由于资产管理业能带动其他金融活动及一系列专业服务等高增值行业的发展,其他行业亦会间接得益,估计可对社会带来不少经济利益,广大市民亦会受惠。政府一向非常重视民生的课题,投入教育及社会福利等项目的资源亦是非常庞大。我们一定会贯彻这方面的政策,因此取消遗产税并不会影响政府投入民生项目的资源。

    所谓不进则退,在全球化的竞争中,我们要有远大目光,敢于及早采取改革措施,以巩固并加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我希望各位议员为香港整体长远发展着想,支持取消遗产税。

申请承办遗产等程序上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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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法案委员会在审议条例草案的过程中,提出了许多有关在取消遗产税后实施的遗产承办程序和相关事宜的宝贵意见。在此我们多谢议员的意见。当局已采纳了大部分议员所提的建议。

    一向以来,遗产税的评核程序与遗产承办的程序环环相扣,不但有效地保障了政府的税收,同时也间接地为遗产受益人在遗产权益方面提供保障。在草拟条例草案时,当局已经考虑到,即使遗产税将会被取消,也不应令遗产受益人以往在法律上直接或间接的保障有所削弱。在法案委员会审议草案的过程中,委员同意这个做法,更建议草案应该在更多方面保障遗产受益人的权益。我们也就条例草案及有关事宜分别谘询过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及香港银行公会等组织,并曾经与律师会和银行公会的代表进行多次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我在此代表政府感谢这几个公会对政府的支持。为了更充分、全面地保障遗产受益人,我们稍后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一系列修正及新增条文,其中相当部分是采纳了法案委员会、两个法律专业团体及银行公会提出的建议,其余则旨在改善条例草案的条文,使整个保障遗产受益人的法律框架及配套机制更为妥善。

    我想用一些时间,扼要讲述这个保障遗产受益人的机制的数个重点。

    第一,我们建议新增一些刑事条文,以阻吓任何人在没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擅自处理遗产。现行法律所设的擅自处理遗产的刑事条文,即《遗产税条例》第 23 和 24 条,旨在保障税收,我们建议在遗产税取消后,在《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加入条文,把擅自处理遗产定为刑事罪行,以保障遗产受益人的权益。

    第二,考虑到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律师会对于遗产税取消后,如果不设遗产清单的规定,可能削弱现行法例对遗产受益人既有保障的忧虑,我们同意强制规定遗产代理人拟备遗产清单。我们建议遗产代理人申请遗产承办书时,必须向遗产承办处提交核证誓章,并夹附一式两份经由遗产代理人宣誓作实的资产负债清单作为证物。该清单的一个复本会夹附于由法院发出的遗产承办书内。这样,遗产受益人及有关人士便可以通过夹附于遗产承办书内的资产负债清单,了解有关死者遗产的资料。在此,我重申遗产承办处或任何政府机关都不会就遗产代理人拟备及提交的资产负债清单内容作出审查。

    第三,为了确保死者家属或遗属能在缺乏金钱而又有急需的情况下得以处理死者的后事或维持遗属的生活,我们建议赋予民政事务局局长权力,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授权从死者的银行户口发放款项,以支付死者的殓葬费用和应付死者生前受养而又在遗产中享有权益的人的生活开支。

    第四,我们将设立一套机制,方便遗产代理人及受益人在法院未发出遗产承办书前,开启死者生前租用的银行保管箱,检视箱内的财物、取走存放于箱内的遗嘱,并强制规定检视保管箱的人在某些情况下须拟备物品清单。在法例许可的情况下,遗产代理人及联名租用保管箱的尚存租用人也可取走存放于箱内的文件或物品。这套机制不但适用于个人租用的保管箱,还适用于联名租用的保管箱,不论有关保管箱的租用条款是否包括银行与尚存租用者的特定安排。就开启保管箱的各个细节,我们特别和律师会和银行公会进行多次会议及书信来往,达致各方均可接受的建议。我们相信,这套新设立的机制,可以处理所有就保管箱而言可能发生的情况,平衡遗产代理人、死者遗属以至与死者联名租用保管箱的尚存租用人各方的权益。

    第五,有条例草案委员会委员关注到,在申请遗产承办书的制度更新后,新的擅自处理遗产条文会令遗产代理人必须申请遗产承办书。委员知悉《遗产税条例》第 24 (3A)条订明小额遗产的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可免受擅自处理遗产条文的约束,并要求政府当局考虑在本条例草案加入类似的豁免。有见及此,我们建议在法例中加设一个豁免处理小额遗产人士的刑事责任的机制,藉以在保障受益人的权益和避免为遗产代理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之间取得平衡。日后,有关遗产代理人可向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誓章,声明死者遗产总值不超过 5 万元,而且只是纯粹包括金钱,并列明细节。如果誓章一切妥当,民政事务局局长便可发出确认通知书。凭着这份确认通知书,遗产代理人或处理遗产的第三者处理夹附于该通知书内清单所列的财产,将可免受有关擅自处理遗产的新条文约束。如果银行在遗产代理人出示民政事务局局长发出的确认通知书后,便向他发放死者的存款,遗产代理人或会认为没有必要向遗产承办处申请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或遗产承办书。

    如前所述,为了确保死者的家属或遗属不会因取消遗产税及相关程序而受到影响,条例草案以及我们将会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会赋权民政事务局局长执行以下几项职能,以利便市民大众处理遗产─

一、   发出支用款项证明书,以支付死者的殓葬开支及向在死者生前受养并于有关遗产享有权益的人支付生活费;

二、   发出需要检视银行保管箱证明书(即检视证明书),并派公职人员见证检视保管箱的过程及在检视证明书持有人在拟备物品清单过程中有需要的时候,提供协助;

三、   发出自银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权书;

四、   发出确认通知书,确认收到遗产代理人提交有关遗产总值不超过 5 万元而只包括金钱的誓章。

    现时,税务局局长通过辖下遗产税署执行她在《遗产税条例》下的各项职能,包括相关的行政安排,其中不少都与建议赋予民政事务局局长的新职能相类。为了确保交接畅顺和为市民提供方便,民政事务局局长将会在条例草案制定成为法例后,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 43 条,以行政方式把新职能转委税务局局长执行,预期为期一年。与此同时,民政事务局亦正着手筹备新的遗产专责小组,以便将来从税务局接手履行有关职能,而大部分现时服务税务局遗产税署的员工将会转为服务民政事务局新成立的遗产专责小组。

    在草案审议期间,有委员询问政府会否就民政事务局局长将会接手的服务征收费用。正如我们在法案委员会上解释,政府在实施 " 用者自付 " 的原则时,会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市民的负担能力和接受程度,以及其他政策考虑等。由于日后执行的拟议工作并不多于目前由税务局执行的工作,因此我们认为,在征收费用方面维持现有安排会较为恰当,即当局不会就民政事务局局长将会执行的有关职能征收费用。我们承诺会在新安排运作一年后作出检讨,并在适当时候谘询有关的事务委员会。

    考虑到一些有关机构和人士(例如银行和律师等)须就遗产承办及有关事宜的改变作出相应准备,我们采纳了银行公会的建议,把法案的生效日期订为法案刋宪后的三个月。若某人在法案生效日期当日零时零分或之后去世,他的遗产将无须缴付遗产税。此外,我们建议条例草案将具有追溯效力,在该条例生效后,有关在 2005 年 7月 15 日或之后但在法案生效日期前去世人士的遗产,如有关遗产的评估总值超过 750 万元,当局只会对遗产征收 100 元的象征性税款;多缴的遗产税,将获退还。征收象征性税款会确保所有提述实际收费或缴付遗产税的现行法律条文和法律文件,都不会受到质疑。

    为了尽量令遗产代理人及有关人士不会受到上述改变的影响,我们亦会在条例生效前,就各项申请承办遗产的新安排向公众作出宣传。我们会印刷简介小册子,并透过各区民政事务处谘询服务中心、各死亡登记处、税务局遗产税署及遗产承办处派发。我们也会向传媒发放新闻稿及简介背景资料,并向银行公会及律师会介绍有关申请遗产承办书及开启保管箱等的新程序及新安排。

    主席女士,刚才吴霭仪议员发言时,指政府推行取消遗产税建议的手法不正当。我想指出,委员会在审议条例草案时,部分议员对建议有保留,但大部分议员都是支持政府取消遗产税的建议及希望有关草案尽快落实。我希望澄清的是,在六月时政府是得到草案委员会支持在七月恢复二读的背景下,向内会提出建议。政府绝对绝对尊重议员对条例草案的意见,今日民政事务局提出的各项就遗产承继程序的建议,均可以看到我们对各位议员的意见的重视。

    各位,法案委员会已表示支持条例草案恢复二读。我谨请各位议员支持《2005 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女士。

2005 年 11月 2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8 时 39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