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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闻 稿

(资 料 来 源 : 香 港 政 府 新 闻 网 )
 


香 港 与 越 南 签 订 全 面 性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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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 港 今 日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在 河 内 与 越 南 就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及 防 止 逃 税 签 订 协 定 。

    该 协 定 是 继 与 比 利 时 、 泰 国 、 中 国 内 地 以 及 卢 森 堡 之 后 , 香 港 与 其 贸 易 伙 伴 签 订 的 第 五 份 全 面 性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

    财 政 司 司 长 曾 俊 华 代 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签 署 协 定 。 越 南 财 政 部 副 部 长 Do Hoang Anh Tuan 则 代 表 该 国 签 署 。

    曾 俊 华 在 签 订 仪 式 致 辞 时 赞 扬 该 协 定 把 香 港 与 越 南 两 地 的 双 边 经 贸 关 系 提 升 至 新 的 水 平 。 曾 俊 华 说 : 「 该 协 定 令 香 港 与 越 南 两 地 的 投 资 者 在 从 事 两 地 跨 境 经 济 及 投 资 活 动 时 能 更 清 楚 确 定 其 税 务 负 担 和 节 省 税 款 ; 同 时 亦 有 助 加 强 两 地 的 经 济 合 作 及 保 障 两 地 政 府 的 税 基 。 」

    在 没 有 全 面 性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的 情 况 下 , 越 南 居 民 在 香 港 赚 取 的 利 润 须 分 别 在 香 港 及 越 南 缴 税 ; 越 南 公 司 透 过 香 港 的 分 支 机 构 所 赚 取 的 利 润 亦 须 全 数 在 两 地 课 税 。 在 该 协 定 下 , 越 南 居 民 或 公 司 在 香 港 所 缴 的 税 项 , 可 以 从 越 南 就 相 关 收 入 所 征 收 的 越 南 税 中 抵 免 , 从 而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

    此 外 , 现 时 香 港 居 民 从 越 南 收 取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会 被 征 收 10% 的 标 准 预 扣 税 。 在 该 协 定 下 , 若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是 用 作 支 付 使 用 专 利 权 、 设 计 或 模 型 、 图 样 、 秘 密 配 方 或 工 序 , 有 关 的 预 扣 税 率 将 降 至 7% 。 至 于 利 息 收 入 , 若 香 港 收 取 利 息 者 为 香 港 政 府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或 其 他 双 方 同 意 的 机 构 , 越 南 将 豁 免 征 收 10% 的 利 息 预 扣 税 。

    现 时 香 港 居 民 从 越 南 国 际 航 运 收 入 和 航 空 运 输 赚 取 的 利 润 , 须 在 该 国 课 税 。 在 该 协 定 下 , 越 南 将 豁 免 航 运 收 入 的 税 项 。 香 港 的 航 空 公 司 亦 可 享 受 优 惠 , 只 需 就 有 关 利 润 按 较 低 的 香 港 税 率 (法 团 税 率 16.5%) 缴 纳 香 港 利 得 税 , 而 无 须 在 越 南 缴 税 (税 率 28%) 。

    该 协 定 详 列 各 项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的 条 文 , 从 事 两 地 跨 境 经 济 活 动 的 人 士 可 以 更 清 楚 确 定 其 税 务 负 担 。 该 项 协 定 亦 有 助 加 强 两 地 的 经 济 贸 易 连 系 以 及 鼓 励 港 商 和 越 南 人 士 在 彼 此 地 方 营 商 或 投 资 。

    曾 俊 华 补 充 说 : 「 我 深 信 此 份 协 定 能 进 一 步 推 动 港 越 两 地 的 投 资 以 及 科 技 和 专 才 的 交 流 , 并 有 助 促 进 两 地 未 来 的 经 济 发 展 。 」

    该 协 定 将 待 双 方 完 成 有 关 的 批 准 程 序 后 开 始 生 效 。 就 香 港 而 言 ,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须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就 协 定 作 出 一 项 命 令 , 该 项 命 令 须 经 立 法 会 审 议 通 过 。

    香 港 正 积 极 寻 求 与 主 要 贸 易 及 投 资 伙 伴 建 立 一 个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的 网 络 , 并 先 后 在 二○○三 年 与 比 利 时 、 在 二○○五 年 与 泰 国 、 在 二○○六 年 与 中 国 内 地 、 以 及 在 二○○七 年 与 卢 森 堡 订 立 全 面 性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或 安 排 。

    假 若 不 能 即 时 就 全 面 性 协 定 展 开 磋 商 , 香 港 亦 会 寻 求 与 有 关 伙 伴 订 立 仅 限 于 国 际 航 运 或 空 运 业 务 收 入 的 有 限 度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 现 时 , 香 港 已 签 订 了 二 十 四 份 限 于 空 运 的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 六 份 限 于 航 运 的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及 两 份 限 于 空 运 与 航 运 的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

    有 关 香 港 与 越 南 的 全 面 性 协 定 的 详 情 (只 有 英 文 版 本) 载 于 税 务 局 网 页 http://www.ird.gov.hk/chi/pdf/dt_vietnam.pdf




2008 年 12 月 16 日 (星 期 二)
香 港 时 间 15 时 5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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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