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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六题:协助内地经营业务港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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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君彦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复:

问题:

    关于协助在内地经营业务的港商,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没有统计过去三年,内地港商向香港特区政府驻内地的办事处、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及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求助的个案数字;如有,按涉及的课题(包括「避免双重征税」)列出该等个案的分类数字;

(二)政府就第(一)项中涉及「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个案中的内地港商提供了什么支援服务;及

(三)鉴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七月二日下发的一份题为《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的文件,派遣非内地居民(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到内地提供服务或在内地子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境外企业,可能会被视为「常设机构」,因而须缴付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府有没有接到港商求助或查询的有关个案、主动向内地当局了解该文件的内容和执法的详情,以及评估有关安排对港资企业的影响?

答复:

主席:

(一)及(二)在二○○七、二○○八及今年的首九个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并没有收到内地港商的求助个案。在同一时期,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及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共接获九百零七宗内地港人/港商的求助个案,当中并没有个案涉及「避免双重征税」。按个案性质分类的统计数字已列于附件。

(三)我们知悉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七月发出的该份文件。到目前为止,政府并没有接到港商就该文件求助或查询的个案。特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已去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以了解相关政策的最新情况。

    根据内地与香港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当香港企业在内地设有固定营业场所,或派遣雇员到内地的企业提供服务或在内地子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而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会被视为设有「常设机构」。港商如认为内地税务当局在处理其个案时未有依循香港与内地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可向香港税务局提出有关个案。

2009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4 时 18 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