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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会 :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就 《 2009 年 税 务 (修 订 ) (第 3 号) 条 例 草
案 》 恢 复 二 读 辩 论 致 辞 全 文 (只 有 中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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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为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陈 家 强 今 日 (一 月 六 日) 在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就 《
2009 年 税 务 (修 订) (第 3 号) 条 例 草 案 》 恢 复 二 读 辩 论 的 致 辞 全 文 :
主 席 :
首 先 我 要 感 谢 《 2009 年 税 务 (修 订) (第 3 号) 条 例 草 案 》 法 案 委 员 会 主 席 陈
茂 波 议 员 、 各 位 委 员 及 立 法 会 秘 书 处 的 同 事 , 在 短 时 间 之 内 完 成 审 议 工 作
。
条 例 草 案 在 去 年 七 月 提 交 立 法 会 审 议 。 法 案 委 员 会 共 召 开 了 八 次 会 议 , 并
邀 请 了 业 界 及 相 关 持 份 者 参 与 及 表 达 意 见 。
条 例 草 案 的 目 的 , 是 让 香 港 在 全 面 性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中 可 采 用 国 际 最 新
的 资 料 交 换 标 准 。 协 定 内 一 般 都 载 有 资 料 交 换 条 文 , 就 缔 约 双 方 交 换 资 料
事 宜 作 出 规 定 。 香 港 现 时 在 协 定 所 采 用 的 资 料 交 换 条 文 , 以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经 合 组 织) 一九九五 年 税 收 协 定 范 本 为 蓝 本 。 不 过 , 现 时 大 部 分 的 国 家
都 已 采 用 经 合 组 织 二○○四 年 版 本 的 资 料 交 换 条 文 。 这 个 最 新 版 本 的 资 料 交 换
条 文 订 明 , 缔 约 地 区 不 能 以 所 索 取 资 料 与 本 地 税 务 事 宜 无 关 , 而 拒 绝 搜 集
和 提 供 另 一 缔 约 地 区 所 索 取 的 资 料 。
由 于 现 行 《 税 务 条 例 》 规 定 税 务 局 只 能 搜 集 与 本 地 税 务 有 关 的 资 料 , 因 此
香 港 未 能 采 用 经 合 组 织 二○○四 年 版 本 的 资 料 交 换 条 文 。 这 一 直 成 为 我 们 商 讨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的 主 要 障 碍 , 窒 碍 了 我 们 商 讨 协 定 的 进 展 , 亦 减 少 了 可
能 与 我 们 缔 约 的 贸 易 伙 伴 数 目 。
本 条 例 草 案 修 订 《 税 务 条 例 》 中 的 有 关 条 文 , 让 税 务 局 即 使 在 没 有 本 地 税
务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也 可 以 应 缔 约 伙 伴 因 本 身 税 务 事 宜 提 出 的 要 求 , 搜 集 和
披 露 资 料 。 我 们 很 高 兴 一 些 国 家 在 得 悉 我 们 准 备 修 例 的 决 定 后 , 主 动 邀 请
我 们 开 展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的 商 讨 工 作 。 我 们 期 望 条 例 草 案 通 过 后 , 有 关
的 商 讨 工 作 会 有 突 破 性 进 展 。
我 留 意 到 有 批 评 指 特 区 政 府 在 提 升 税 务 资 料 交 换 标 准 方 面 「 后 知 后 觉 」 ,
这 是 完 全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 经 合 组 织 在 二○○四 年 推 出 现 行 的 税 务 资 料 交 换 标 准
, 而 我 们 随 即 在 二○○五 年 已 就 香 港 应 否 跟 从 这 个 标 准 谘 询 工 商 及 专 业 界 的 意
见 , 但 当 时 业 界 的 意 见 明 显 分 歧 , 认 为 开 放 资 料 交 换 会 有 损 香 港 利 益 者 占
不 少 数 。 刚 才 议 员 的 发 言 亦 反 映 了 这 一 点 。
我 们 其 后 一 直 密 切 留 意 国 际 上 的 发 展 , 认 为 采 纳 经 合 组 织 二○○四 年 的 资 料 交
换 标 准 已 是 大 势 所 趋 , 于 是 在 二○○八 年 七 月 至 十 月 再 就 此 事 广 泛 征 询 业 界 的
意 见 , 而 部 分 立 法 会 议 员 亦 向 我 们 表 示 赞 同 放 宽 税 务 资 料 交 换 的 安 排 。 由
于 在 二○○八 年 的 谘 询 中 , 业 界 普 遍 赞 同 香 港 应 尽 快 跟 从 经 合 组 织 的 最 新 资 料
交 换 标 准 , 财 政 司 司 长 在 去 年 二 月 发 表 的 预 算 案 演 词 中 , 正 式 提 出 政 府 会
尽 快 进 行 有 关 的 立 法 工 作 。 由 此 可 见 , 在 「 避 税 天 堂 」 问 题 仍 未 在 去 年 四
月 G20 伦 敦 峰 会 上 急 速 升 温 前 , 特 区 政 府 已 积 极 与 业 界 谋 求 共 识 , 以 促 进
我 们 的 税 务 资 料 交 换 安 排 与 国 际 接 轨 。
「 避 税 天 堂 」 的 问 题 在 去 年 四 月 召 开 的 二 十 国 领 导 人 峰 会 上 备 受 关 注 后 ,
二 十 国 领 导 人 更 表 示 准 备 于 今 年 三 月 开 始 对 「 避 税 天 堂 」 采 取 惩 罚 性 措 施
。 经 合 组 织 目 前 以 一 个 地 区 是 否 已 签 订 十 二 份 符 合 二○○四 年 版 本 资 料 交 换 条
文 的 协 议 作 为 衡 量 税 务 透 明 度 的 一 般 准 则 。 经 合 组 织 更 设 立 了 一 个 监 察 及
同 行 审 议 机 制 , 评 审 各 地 区 是 否 真 正 达 标 。 如 我 们 不 采 用 经 合 组 织 二○○四 年
版 本 的 资 料 交 换 条 文 , 会 令 人 对 香 港 税 制 的 透 明 度 产 生 负 面 印 象 , 并 可 能
因 此 被 国 际 社 会 列 为 「 避 税 天 堂 」 , 和 面 对 反 「 避 税 天 堂 」 的 制 裁 措 施 。
去 年 四 月 二 十 国 领 导 人 峰 会 后 , 好 些 国 家 已 在 短 时 间 内 采 取 迅 速 行 动 以 符
合 经 合 组 织 的 标 准 。 因 此 , 我 们 实 在 有 迫 切 性 尽 快 修 例 , 使 香 港 能 采 用 二○○四
年 版 本 的 资 料 交 换 条 文 , 与 更 多 国 家 签 订 合 乎 国 际 标 准 的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
在 法 案 委 员 会 上 , 我 们 与 委 员 就 如 何 保 障 纳 税 人 私 隐 及 资 料 的 保 密 性 进 行
了 详 细 讨 论 , 并 接 纳 了 委 员 提 出 的 多 项 建 议 。 除 了 条 例 草 案 外 , 我 们 亦 把
相 关 的 附 属 法 例 框 架 及 税 务 局 执 行 指 引 的 拟 稿 提 交 法 案 委 员 会 , 以 解 释 资
料 交 换 保 障 的 整 体 内 容 。 我 希 望 在 此 总 结 资 料 交 换 保 障 的 架 构 。
首 先 , 在 国 际 协 定 条 文 方 面 , 我 们 会 采 用 符 合 经 合 组 织 二○○四 年 版 本 的 最 慎
密 保 障 , 这 亦 包 括 李 慧 议 员 刚 才 提 出 的 意 见 。 当 签 订 了 个 别 协 定 后 , 我 们
会 向 立 法 会 提 交 附 属 法 例 以 落 实 这 些 协 定 。 我 们 会 在 有 关 文 件 中 , 明 确 指
出 这 些 协 定 的 资 料 交 换 条 文 与 我 们 先 前 提 交 法 案 委 员 会 的 样 本 文 本 有 任 何
实 质 上 不 同 之 处 , 以 协 助 议 员 审 议 个 别 协 定 的 附 属 法 例 。
除 协 定 已 有 的 保 障 外 , 在 条 例 草 案 通 过 后 , 我 们 会 订 立 一 条 名 为 《 税 务 (资
料 披 露) 规 则 》 的 附 属 法 例 , 以 提 供 额 外 的 保 障 。 规 则 的 主 要 内 容 会 包 括 以
下 数 点 :
(一) 由 首 长 级 或 以 上 的 税 务 局 人 员 按 既 定 的 准 则 审 批 资 料 交 换 请 求 ;
(二) 一 个 事 先 通 知 纳 税 人 的 机 制 ;
(三) 一 个 要 求 税 务 局 局 长 和 财 政 司 司 长 覆 核 资 料 的 机 制 。 我 们 接 纳 了 议 员
的 意 见 , 将 有 关 人 士 向 税 务 局 局 长 提 出 更 改 资 料 要 求 的 时 限 由 十 四 日 延 长
至 二 十 一 日 。 我 想 强 调 , 通 知 及 覆 核 程 序 是 我 们 因 应 社 会 的 关 注 而 制 订 的
进 一 步 保 障 , 这 亦 是 大 部 分 国 家 所 没 有 提 供 的 。 我 们 亦 会 因 应 法 案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 在 通 知 和 覆 核 机 制 推 行 后 的 十 八 个 月 内 , 向 财 经 事 务 委 员 会 汇 报
成 效 ;
(四) 我 们 接 纳 了 法 案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 在 规 则 内 明 文 规 定 资 料 交 换 不 具 追 溯
力 , 订 明 不 得 披 露 关 乎 协 定 实 施 之 前 任 何 期 间 的 资 料 ; 以 及
(五) 为 确 保 资 料 交 换 请 求 属 可 预 见 相 关 , 以 防 止 渔 翁 撒 网 式 的 资 料 打 探 (fishing
expedition), 我 们 亦 接 纳 了 法 案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 在 规 则 中 订 明 个 别 资 料 请
求 必 须 载 有 的 资 料 。
经 详 细 考 虑 议 员 的 意 见 , 我 们 亦 同 意 把 规 则 改 为 先 审 议 后 订 立 的 附 属 法 例
。
除 规 则 外 , 税 务 局 亦 会 发 出 执 行 指 引 , 就 资 料 交 换 的 执 行 提 供 行 政 指 引 ,
加 强 资 料 交 换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
主 席 , 法 案 委 员 会 及 业 界 都 支 持 我 们 应 尽 快 修 例 , 现 时 的 建 议 已 考 虑 了 议
员 及 业 界 的 意 见 。 因 应 法 案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 我 们 会 动 议 三 项 修 正 案 。 两 项
修 正 案 旨 在 把 《 税 务 (资 料 披 露) 规 则 》 改 为 先 审 议 后 订 立 的 附 属 法 例 , 而
另 一 项 则 是 技 术 性 修 正 案 。 三 项 修 正 案 均 已 获 得 法 案 委 员 会 支 持 。
我 恳 请 各 位 议 员 支 持 条 例 草 案 和 当 局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
主 席 , 我 谨 此 陈 辞 。 多 谢 。
完
2010 年 1 月 6 日 (星 期 三)
香 港 时 间 15 时 4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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