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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会 十 三 题 : 利 得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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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为 今 日 (一 月 十 三 日) 在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林 大 辉 议 员 的 提 问 和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陈 家 强 的 书 面 答 覆 :
问 题 :
现 时 , 税 务 局 可 对 港 资 企 业 出 售 由 内 地 生 产 单 位 根 据 「 来 料 加 工 」 合 约 加
工 的 货 物 所 产 生 的 利 润 按 50:50 比 例 分 摊 方 法 计 算 香 港 利 得 税 , 但 此 安 排
却 不 适 用 于 从 事 「 进 料 加 工 」 的 港 资 企 业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一) 有 否 评 估 上 述 计 算 香 港 利 得 税 的 方 法 不 适 用 于 从 事 「 进 料 加 工 」 的 港
资 企 业 , 会 对 该 等 企 业 造 成 什 么 不 良 影 响 ; 若 有 评 估 , 详 情 为 何 ; 若 否 ,
原 因 为 何 ;
(二) 政 府 人 员 有 否 探 访 在 内 地 从 事 「 来 料 加 工 」 及 「 进 料 加 工 」 的 港 资 企
业 , 了 解 它 们 的 经 营 模 式 和 生 产 流 程 ; 若 有 探 访 , 过 去 三 年 的 探 访 次 数 、
受 访 企 业 的 数 目 和 类 别 , 以 及 探 访 后 的 结 论 为 何 ; 若 否 , 原 因 为 何 ;
(三) 有 否 评 估 上 述 计 算 香 港 利 得 税 的 方 法 不 适 用 于 从 事 「 进 料 加 工 」 的 港
资 企 业 , 是 否 与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和 内 地 各 级 政 府 鼓 励 港 资 企 业 升 级 转 型 的 政
策 自 相 矛 盾 ; 若 有 评 估 , 详 情 为 何 ; 若 否 , 原 因 为 何 ;
(四) 会 否 修 订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 容 许 上 述 计 算 香 港 利 得 税 的 方 法
适 用 于 从 事 「 进 料 加 工 」 的 港 资 企 业 , 以 更 切 合 在 现 时 的 营 商 环 境 下 的 企
业 需 要 ; 若 会 , 详 情 为 何 ; 若 否 , 原 因 为 何 ;
(五) 过 去 三 年 , 每 年 有 多 少 间 原 本 从 事 「 来 料 加 工 」 的 港 资 企 业 转 型 至 从
事 「 进 料 加 工 」 , 以 及 当 局 向 该 等 企 业 追 讨 的 税 款 总 额 为 何 ; 及
(六) 有 否 统 计 现 时 仍 有 多 少 间 从 事 「 来 料 加 工 」 的 企 业 在 港 经 营 ?
答 覆 :
主 席 :
(一) 、 (三) 及 (四) 香 港 奉 行 以 地 域 来 源 作 为 征 税 的 原 则 。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 只 有 来 自 香 港 经 营 的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 并 在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利 润 才 须 在 香 港 缴 纳 利 得 税 , 对 于 香 港 企 业 在 内 地 与 香 港 之 间 的 跨 境 业 务
, 无 论 以 「 来 料 加 工 」 、 「 进 料 加 工 」 或 其 他 模 式 运 作 , 税 务 局 均 依 循 上
述 基 本 原 则 计 算 香 港 利 得 税 。
「 来 料 加 工 」 和 「 进 料 加 工 」 两 种 运 作 模 式 在 法 人 资 格 、 内 外 销 比 例 、 经
营 方 式 、 货 物 所 有 权 、 料 件 付 汇 方 式 和 生 产 设 备 等 各 方 面 均 有 所 不 同 。 在
「 来 料 加 工 」 安 排 下 , 香 港 企 业 需 要 多 方 面 参 与 在 内 地 的 制 造 活 动 , 包 括
提 供 原 料 和 机 器 设 备 、 给 予 技 术 支 援 和 派 驻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员 等 。 同 时 , 香
港 企 业 在 香 港 亦 需 要 进 行 部 分 营 运 和 制 造 活 动 。 因 此 , 香 港 企 业 的 部 分 利
润 被 视 为 源 自 香 港 , 须 予 以 征 税 。 根 据 同 一 事 实 , 内 地 税 局 可 以 把 香 港 企
业 在 内 地 从 事 的 这 些 制 造 活 动 视 作 已 构 成 常 设 机 构 , 并 考 虑 把 香 港 企 业 其
后 产 品 销 售 所 得 在 内 地 征 税 。 为 减 省 纳 税 人 和 税 务 局 在 分 摊 利 润 方 面 的 争
拗 , 对 于 「 来 料 加 工 」 个 案 , 税 务 局 一 贯 的 做 法 是 容 许 这 些 香 港 企 业 按 地
域 来 源 原 则 以 50:50 的 比 例 分 摊 方 法 就 其 利 润 计 算 香 港 利 得 税 。
但 是 , 在 「 进 料 加 工 」 模 式 下 , 香 港 企 业 实 际 上 只 是 贸 易 商 , 它 们 向 内 地
从 事 制 造 活 动 的 单 位 (即 三 资 企 业) 购 买 制 成 品 向 外 销 售 , 其 购 货 成 本 可 完
全 在 香 港 申 请 扣 税 , 做 法 与 它 们 向 在 香 港 、 内 地 或 其 他 国 家 的 制 造 商 购 货
无 异 。 由 于 有 关 的 贸 易 活 动 主 要 在 香 港 进 行 , 因 此 该 等 贸 易 活 动 所 得 的 利
润 须 全 数 在 香 港 课 税 , 而 内 地 的 三 资 企 业 在 香 港 则 没 有 任 何 税 务 负 担 。
个 别 企 业 采 用 什 么 经 营 模 式 是 它 们 的 商 业 决 定 , 而 税 务 局 则 根 据 事 实 依 法
征 税 。 税 务 局 发 出 的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 旨 在 协 助 业 界 更 了 解 有 关 的 税 例 ,
绝 对 不 能 更 改 税 例 。
(二)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人 员 不 时 访 问 在 内 地 的 港 资 企 业 , 以 了 解 它 们 的 发 展 情
况 , 包 括 产 业 转 移 后 的 经 验 和 所 面 对 的 困 难 。 在 二○○七 至 二○○九 年 期 间 , 特
区 政 府 人 员 曾 四 十 四 次 到 内 地 访 问 共 七 十 五 家 港 资 企 业 , 当 中 包 括 从 事 「
来 料 加 工 」 和 「 进 料 加 工 」 的 企 业 , 惟 我 们 没 有 就 企 业 类 别 作 分 类 统 计 。
(五) 及 (六) 我 们 并 没 有 记 录 这 方 面 的 资 料 。
完
2010 年 1 月 13 日 (星 期 三)
香 港 时 间 15 时 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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