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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会 十 四 题 :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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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为 今 日 (二 月 三 日) 在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林 大 辉 议 员 的 提 问 和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陈 家 强 的 书 面 答 覆 :
问 题 :
本 人 于 本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本 会 会 议 上 提 出 有 关 内 地 与 香 港 当 局 于 二○○六 年 八 月
二 十 一 日 签 订 的 《内 地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安 排》(《安 排》) 的 口 头 质 询 。 就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的 答 覆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一) 会 否 要 求 税 务 局 就 每 年 香 港 居 民 因 为 在 任 何 的 十 二 个 月 中 在 内 地 工 作
超 过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而 须 在 内 地 缴 税 , 并 向 税 务 局 申 请 豁 免 在 港 缴 税 的 人 数
进 行 记 录 ; 若 会 , 何 时 展 开 工 作 ; 若 否 , 原 因 为 何 ;
(二) 自 安 排 实 施 以 来 , 当 局 共 多 少 次 向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反 映 本 港 业 界 人 士 希
望 放 宽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的 规 定 的 意 见 , 以 及 意 见 的 内 容 、 内 地 当 局 的 名 称 和
双 方 会 面 的 日 期 为 何 ;
(三) 鉴 于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认 为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的 准 则 行 之 已 久 及 现 时 没 有 充 分
理 据 更 改 , 是 否 知 悉 「 充 分 理 据 」 的 详 情 ; 若 不 知 悉 , 会 否 要 求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进 一 步 解 释 ;
(四) 是 否 知 悉 , 欧 盟 国 家 之 间 就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签 订 的 协 议 , 是 否 同 样 采 用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这 个 分 配 征 税 权 的 准 则 ; 若 知 悉 , 该 等 协 议 的 名 称 ; 若 不 知
悉 , 原 因 为 何 ;
(五) 自 安 排 实 施 以 来 :
(i) 有 否 在 港 从 事 受 雇 活 动 , 并 在 任 何 的 十 二 个 月 中 在 港 逗 留 超 过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的 内 地 居 民 向 税 务 局 表 示 未 能 缴 交 税 款 或 需 申 请 暂 缓 缴 税 ; 若 有 ,
分 别 涉 及 的 个 案 数 目 、 其 未 能 缴 税 的 原 因 、 每 个 个 案 涉 及 的 税 款 总 额 及 拖
欠 的 税 款 款 额 为 何 ; 及
(ii) 有 否 在 内 地 从 事 受 雇 活 动 , 并 在 任 何 的 十 二 个 月 中 在 内 地 逗 留 超 过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的 香 港 居 民 向 税 务 局 或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内 地 办 事 处 表 示 未 能 缴
交 内 地 税 款 ; 若 有 , 分 别 涉 及 的 个 案 数 目 、 其 未 能 缴 税 的 原 因 、 每 个 个 案
涉 及 的 税 款 总 额 及 拖 欠 的 税 款 款 额 为 何 ;
(六) 有 否 任 何 措 施 或 机 制 , 协 助 第 (五)(ii) 项 的 香 港 居 民 , 向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申 请 暂 缓 缴 纳 税 款 , 以 及 就 评 税 款 额 向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提 出 上 诉 ;
(七) 有 否 评 估 「 一 小 时 优 质 生 活 圈 」 计 划 、 广 深 港 高 速 铁 路 香 港 段 及 港 珠
澳 大 桥 在 落 实 / 启 用 后 , 分 别 有 多 少 名 香 港 居 民 每 年 会 在 内 地 逗 留 超 过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 若 有 , 详 情 为 何 ; 若 否 , 原 因 为 何 ;
(八) 现 时 当 局 如 何 在 出 入 境 纪 录 中 分 辨 香 港 居 民 逗 留 内 地 是 否 属 工 作 性 质
, 以 界 定 该 等 人 士 是 否 在 内 地 工 作 超 过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
(九) 有 否 评 估 , 该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的 规 定 会 否 窒 碍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营 商 、 工
作 或 生 活 的 意 欲 , 以 及 是 否 与 粤 港 经 济 融 合 政 策 的 原 意 有 矛 盾 ; 若 有 , 详
情 为 何 ; 若 否 , 原 因 为 何 ;
(十) 自 安 排 实 施 以 来 , 当 局 共 收 到 多 少 份 要 求 放 宽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的 规 定 的
意 见 , 当 中 主 要 建 议 放 宽 该 规 定 至 多 少 天 ;
(十 一) 会 否 就 执 行 安 排 的 事 宜 向 不 同 业 界 人 士 进 行 一 次 全 港 性 普 查 , 以 便
更 能 掌 握 充 分 的 理 据 向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提 出 放 宽 现 时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的 规 定 ;
若 会 , 何 时 进 行 该 普 查 ; 若 否 , 原 因 为 何 ;
(十 二) 有 否 评 估 , 放 宽 现 时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的 规 定 至 最 少 二 百 六 十 天 , 甚 至
取 消 该 项 规 定 , 对 内 地 与 香 港 在 税 项 收 入 及 经 济 发 展 方 面 的 影 响 ; 若 有 ,
详 情 为 何 ; 若 否 , 会 否 考 虑 作 出 评 估 ; 及
(十 三) 有 否 评 估 自 安 排 实 施 以 来 ,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的 规 定 是 否 有 效 地 执 行 ;
若 评 估 的 结 果 为 是 , 详 情 为 何 ; 若 评 估 的 结 果 为 否 , 原 因 为 何 , 以 及 会 否
向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建 议 取 消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的 规 定 ?
答 覆 :
主 席 :
(一) 税 务 局 在 执 行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安 排 时 , 最 重 要 的 是 确 保 纳 税 人 在 有 关 安
排 下 得 到 应 有 的 待 遇 。 若 不 影 响 征 税 工 作 , 税 务 局 不 需 要 特 别 统 计 或 记 录
不 同 纳 税 人 各 种 类 型 的 税 务 状 况 。
(二) 在 知 悉 业 界 有 关 放 宽 「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 规 定 的 建 议 后 , 香 港 税 务 局 已
于 二○○九 年 十 月 向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反 映 。
(三)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工 作 , 跟 内 地 及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人 士 一 样 缴 付 内 地 税
项 , 并 无 不 公 平 之 处 。 内 地 所 签 订 的 其 他 税 收 协 议 , 以 及 其 他 不 同 税 务 管
辖 区 之 间 所 签 署 的 税 收 协 议 , 均 一 致 采 用 「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 的 准 则 。 因 此
, 内 地 当 局 认 为 现 时 没 有 充 分 理 据 修 订 这 项 准 则 。
(四) 据 我 们 所 知 , 欧 盟 国 家 之 间 (例 如 比 利 时 、 法 国 、 德 国 、 荷 兰 、 西 班 牙
和 英 国 等 国 家 之 间) 的 全 面 性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 均 采 用 「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
的 停 留 期 上 限 。
(五)
(i) 税 务 局 没 有 特 别 记 录 纳 税 人 中 属 内 地 居 民 在 港 欠 税 或 申 请 暂 缓 缴 税 的
个 案 。
(ii) 自 《安 排》 实 施 以 来 , 税 务 局 及 特 区 政 府 驻 内 地 办 事 处 , 均 未 有 接 获 香
港 居 民 因 未 能 缴 交 内 地 税 款 而 求 助 的 个 案 。
(六) 香 港 居 民 若 认 为 内 地 的 征 税 方 法 不 符 合 《安 排》 的 规 定 , 可 向 香 港 税 务
局 提 出 。 如 有 需 要 , 税 务 局 可 启 动 与 内 地 税 务 当 局 的 协 商 程 序 , 以 解 决 双
重 征 税 问 题 。 至 于 与 双 重 征 税 无 关 的 内 地 税 务 事 宜 , 有 关 纳 税 人 须 直 接 与
内 地 税 务 机 关 商 讨 , 香 港 税 务 局 无 权 干 涉 。
(七) 及 (十 二) 《安 排》 中 「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 的 规 定 , 旨 在 公 平 及 明 确 地 分 配
内 地 与 香 港 的 征 税 权 。 就 此 目 的 而 言 , 我 们 认 为 没 有 必 要 进 行 问 题 所 述 的
评 估 。
(八) 香 港 居 民 出 境 时 , 无 须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申 报 离 境 目 的 、 目 的 地 或 逗 留 时
间 。 有 关 人 士 是 否 在 内 地 停 留 超 过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而 须 缴 付 内 地 税 项 , 应 该
由 内 地 当 局 而 非 特 区 政 府 界 定 。
(九) 在 未 有 《安 排》 前 ,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只 要 工 作 超 过 九 十 天 , 就 可 能 被 内
地 征 税 。 现 时 《安 排》 下 的 「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 规 定 , 已 大 大 放 宽 了 有 关 时 限
, 绝 对 有 利 两 地 融 合 及 经 济 发 展 。
(十) 我 们 至 今 收 到 两 份 意 见 , 分 别 建 议 把 有 关 规 定 放 宽 至 二 百 六 十 天 及 二
百 七 十 天 。 此 外 , 个 别 商 会 在 不 同 场 合 亦 有 提 出 类 似 意 见 , 但 我 们 没 有 就
其 内 容 作 特 别 统 计 。
(十 一) 香 港 税 务 局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每 年 均 会 就 《安 排》 的 具 体 执 行 举 行 工
作 会 议 。 会 议 前 , 税 务 局 会 收 集 有 关 人 士 (包 括 会 计 及 税 务 专 业 团 体 和 商 会
代 表 等) 的 意 见 。 现 行 做 法 运 作 良 好 , 政 府 认 为 没 有 需 要 就 此 事 进 行 全 港 性
普 查 。
(十 三) 「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 停 留 期 的 规 定 是 一 项 简 单 和 明 确 的 准 则 , 在 国 际
上 广 泛 使 用 , 而 且 行 之 有 效 , 执 行 上 并 没 有 困 难 。 政 府 已 向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反 映 业 界 希 望 放 宽 「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 这 规 定 的 意 见 , 但 完 全 取 消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的 规 定 (即 香 港 居 民 不 论 在 内 地 工 作 多 少 天 均 不 用 在 内 地 缴 税) 并 不 合
理 。
完
2010 年 2 月 3 日 (星 期 三)
香 港 时 间 14 时 3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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