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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披 露) 规 则》 提 交 立 法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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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今 日 (二 月 十 日) 向 立 法 会 提 交 《税 务 (资 料 披 露 ) 规 则》(《规 则》)。
政 府 发 言 人 说 : 「立 法 会 在 一 月 六 日 的 会 议 上 通 过 《2009 年 税 务 (修 订)(第 3
号) 条 例 草 案》 , 令 香 港 可 以 在 全 面 性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中 采 用 国 际 最 新 的
资 料 交 换 准 则 。」
「《规 则》 在 个 别 协 定 中 提 供 的 保 障 外 , 进 一 步 订 立 本 地 保 障 , 以 保 护 纳 税 人
私 隐 及 被 交 换 资 料 的 保 密 性 。 政 府 在 制 定 《规 则》 时 , 已 考 虑 了 立 法 会 议 员
和 商 界 及 专 业 界 别 的 意 见 。」
《规 则》 是 根 据 《税 务 条 例》(第 112 章) 第 49 条 订 定 。 《规 则》 订 明 , 除 非 在 特
殊 的 情 况 下 , 税 务 局 须 在 发 出 资 料 前 通 知 有 关 人 士 。 该 人 士 可 要 求 获 得 一
份 资 料 的 副 本 , 以 及 向 税 务 局 提 出 修 订 他 认 为 不 准 确 的 资 料 。 此 外 , 《规 则》
订 明 是 否 应 允 资 料 请 求 的 定 只 可 由 税 务 局 的 首 长 级 人 员 作 出 , 并 列 明 协 定
伙 伴 在 提 出 资 料 请 求 时 需 要 提 供 的 资 料 。 这 些 资 料 可 确 保 请 求 有 合 理 依 据
, 且 是 与 个 别 个 案 相 关 的 。 《规 则》 亦 限 制 税 务 局 披 露 关 于 协 定 生 效 前 任 何
期 间 的 任 何 资 料 。
《规 则》 须 以 「先 审 议 , 后 订 立」 的 程 序 经 立 法 会 批 准 。
完
2010 年 2 月 10 日 (星 期 三)
香 港 时 间 14 时 3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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