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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税务(资料披露)规则》提交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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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二月十日)向立法会提交《税务(资料披露)规则》(《规则》)。

    政府发言人说 : 「立法会在一月六日的会议上通过《2009 年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草案》,令香港可以在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采用国际最新的资料交换准则。」

    「《规则》在个别协定中提供的保障外,进一步订立本地保障,以保护纳税人私隐及被交换资料的保密性。政府在制定《规则》时,已考虑了立法会议员和商界及专业界别的意见。」

    《规则》是根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49 条订定。《规则》订明,除非在特殊的情况下,税务局须在发出资料前通知有关人士。该人士可要求获得一份资料的副本,以及向税务局提出修订他认为不准确的资料。此外,《规则》订明是否应允资料请求的决定只可由税务局的首长级人员作出,并列明协定伙伴在提出资料请求时需要提供的资料。这些资料可确保请求有合理依据,且是与个别个案相关的。《规则》亦限制税务局披露关于协定生效前任何期间的任何资料。

    《规则》须以「先审议,后订立」的程序经立法会批准。

2010 年 2 月 10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4 时 3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