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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闻 稿

(资 料 来 源 : 香 港 政 府 新 闻 网 )
 


立 法 会 : 署 理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就 《税 务 (资 料 披 露) 规 则》 动 议 决 议 案 致 辞 全 文 (只 有 中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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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为 署 理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梁 凤 仪 今 日 (三 月 三 日) 在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就 《税 务 条 例》(第 112 章) - 《税 务 (资 料 披 露) 规 则 》 动 议 决 议 案 的 致 辞 全 文 :

主 席 :

我 谨 动 议 通 过 议 程 所 印 载 有 关 制 定 《税 务 (资 料 披 露) 规 则》 的 决 议 案 。

立 法 会 在 本 年 一 月 通 过 了 《2009 年 税 务 (修 订) (第 3 号) 条 例 草 案》 , 令 税 务 局 即 使 在 有 关 人 士 资 料 与 本 地 税 务 事 宜 无 关 的 情 况 下 , 仍 可 因 应 全 面 性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伙 伴 的 合 理 有 效 请 求 , 收 集 及 提 供 有 关 人 士 的 资 料 。 修 订 条 例 让 香 港 可 在 协 定 中 采 用 国 际 最 新 的 资 料 交 换 标 准 。 这 样 除 了 有 助 扩 大 我 们 的 协 定 网 络 外 , 同 时 亦 会 增 加 我 们 的 税 务 透 明 度 。 立 法 会 议 员 及 商 界 和 专 业 界 人 士 整 体 上 支 持 有 关 改 变 , 但 要 求 政 府 在 协 定 条 文 所 提 供 的 保 障 以 外 , 订 立 额 外 保 障 以 保 护 纳 税 人 私 隐 及 被 交 换 资 料 的 保 密 性 。 因 应 这 些 建 议 ,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已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制 定 《税 务 (资 料 披 露) 规 则》 。

在 《条 例 草 案》 审 议 期 间 , 我 们 已 向 法 案 委 员 会 提 交 了 《规 则》 拟 稿 的 主 要 条 文 , 而 商 界 及 专 业 界 别 亦 有 机 会 就 这 些 条 文 表 达 意 见 。 法 案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各 持 分 者 均 对 《规 则》 表 示 支 持 。 我 们 在 敲 定 《规 则》 的 内 容 时 , 亦 已 考 虑 了 他 们 的 意 见 。

《税 务 (资 料 披 露) 规 则》 包 括 以 下 数 项 主 要 内 容 :

(一) 每 个 资 料 交 换 请 求 , 须 由 税 务 局 首 长 级 或 以 上 的 人 员 按 既 定 的 准 则 审 批 ;

(二) 订 立 一 个 在 提 供 资 料 前 , 事 先 通 知 纳 税 人 的 机 制 ;

(三) 订 立 一 个 让 纳 税 人 可 要 求 税 务 局 局 长 和 财 政 司 司 长 覆 核 资 料 准 确 性 的 机 制 ;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在 《条 例 草 案》 恢 复 二 读 辩 论 时 的 发 言 中 已 指 出 , 通 知 及 覆 核 程 序 是 我 们 因 应 社 会 的 关 注 而 制 订 的 进 一 步 保 障 , 这 是 大 部 分 国 家 所 没 有 提 供 的 。 我 们 亦 已 承 诺 , 政 府 会 因 应 法 案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 在 通 知 和 覆 核 机 制 执 行 后 的 十 八 个 月 内 , 向 财 经 事 务 委 员 会 汇 报 成 效 。

(四) 《规 则》 规 定 资 料 交 换 不 具 追 溯 力 , 订 明 不 得 披 露 关 乎 协 定 实 施 之 前 任 何 期 间 的 资 料 ; 以 及

(五) 为 确 保 资 料 交 换 请 求 属 可 预 见 相 关 , 以 防 止 渔 翁 撒 网 式 的 资 料 打 探 , 《规 则》 订 明 个 别 资 料 请 求 必 须 载 有 的 特 定 资 料 。

因 应 法 案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建 议 , 我 们 会 把 《条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条 文 与 《规 则》 同 步 生 效 。 另 一 方 面 , 我 们 已 把 握 时 间 争 取 与 更 多 国 家 开 展 协 定 谈 判 , 而 这 些 谈 判 亦 有 良 好 进 展 。 当 新 法 例 正 式 生 效 后 , 我 们 会 尽 快 与 数 个 贸 易 伙 伴 以 最 新 的 资 料 交 换 条 文 签 订 协 议 , 并 全 速 进 行 和 其 他 国 家 的 谈 判 , 以 期 有 突 破 性 的 进 展 。 我 恳 请 议 员 支 持 这 项 议 案 , 批 准 制 定 《税 务 (资 料 披 露) 规 则》 。

主 席 , 我 谨 此 陈 辞 。



2010 年 3 月 3 日 (星 期 三)
香 港 时 间 14 时 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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