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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香港与英国签订税务协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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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与英国财政部财政大臣 David Gauke 于六月二十一日(英国时间)在伦敦签订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之间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全面性协定)。

    该协定是继与比利时(2003)、泰国(2005)、中国内地(2006)、卢森堡(2007)、越南(2008)、文莱(2010)、荷兰(2010)、印尼(2010)、匈牙利(2010)、科威特(2010)及奥地利(2010)之后,香港与其贸易伙伴签订的第十二份全面性协定。

    全面性协定阐明协定双方的征税权及不同的被动收入的税率宽免。这会有助投资者更有效地评估其跨境经济活动的潜在税务负担,加强两地的经济贸易连系,及进一步鼓励英国及香港公司在彼此地方营商或投资。

    在没有协定的情况下,英国居民在香港的入息须同时在香港及英国两地缴交入息税;英国公司透过在香港的分行所赚取的利润,亦须全数在两地课税。在该协定下,英国会向其居民及公司就该国从相关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中提供抵免。

    在没有协定的情况下,香港居民从英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收取股息收入,现时须缴交 20% 的预扣税。在该协定下,有关的预扣税率将降至 15% 。此外,现时香港居民从英国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及利息收入均会分别被征收 20% 的预扣税。在该协定下,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率的上限将降至 3% ,而利息收入的预扣税将获豁免。

    香港与英国全面性协定生效之后,将取代现时提供同样优惠但分别仅限于空运及航运业务收入的有限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香港与英国的全面性协定采用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最新资料交换准则。

    香港与英国的全面性协定将待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开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作出一项命令,该项命令须经立法会审议通过。

    香港正积极扩大全面性协定的网络。假若不能即时就全面性协定展开磋商,香港亦会寻求与有关伙伴订立仅限于空运或航运业务收入的有限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现时,香港已签订了二十七份限于空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六份限于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两份限于空运与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有关香港与英国的全面性协定的详情(只有英文版本)载于税务局网页 (www.ird.gov.hk/eng/pdf/Agreement_UK_HongKong.pdf) 。

2010 年 6 月 22 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 9 时 17 分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左)与英国财政部财政大臣 David Gauke (中)于六月二十一日(英国时间)在伦敦签订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之间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陈家强(左)与 Mr Gauke 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后,互相交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