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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与 爱 尔 兰 签 订 税 务 协 定 (附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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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于 昨 日 (都 柏 林 时 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签 订 第 十 三 份 全 面 性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全 面 性 协 定) 。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陈 家 强 代 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在 都 柏 林 与 爱 尔 兰
签 署 就 收 入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及 防 止 逃 税 协 定 。 爱 尔 兰 财 政 部 长 Brian Lenihan
则 代 表 该 国 政 府 签 署 。
陈 家 强 说 : 「 协 定 将 鼓 励 香 港 企 业 利 用 爱 尔 兰 公 司 在 科 技 和 研 发 方 面 的 成
就 , 而 另 一 方 面 , 协 定 将 促 进 爱 尔 兰 企 业 利 用 香 港 作 为 进 军 亚 洲 市 场 , 特
别 是 内 地 庞 大 市 场 的 门 户 。 」
Brian Lenihan 说 : 「 期 望 协 定 会 有 助 爱 尔 兰 吸 引 中 国 内 地 的 主 要 金 融 机
构 在 爱 尔 兰 设 立 业 务 。 协 定 亦 将 促 进 爱 尔 兰 企 业 进 军 香 港 及 中 国 内 地 的 市
场 。 同 样 地 , 协 定 将 有 助 香 港 企 业 开 拓 爱 尔 兰 及 欧 洲 市 场 。 」
在 没 有 协 定 的 情 况 下 , 爱 尔 兰 居 民 在 香 港 的 入 息 须 同 时 在 香 港 及 爱 尔 兰 两
地 缴 交 入 息 税 ; 爱 尔 兰 公 司 透 过 在 香 港 的 分 行 所 赚 取 的 利 润 , 亦 须 全 数 在
两 地 课 税 。 在 该 协 定 下 , 爱 尔 兰 会 向 其 居 民 及 公 司 就 该 国 从 相 关 收 入 所 征
收 的 税 项 中 提 供 抵 免 。
在 没 有 协 定 的 情 况 下 , 香 港 居 民 从 爱 尔 兰 收 取 股 息 收 入 , 现 时 须 缴 交 20%
的 预 扣 税 。 在 该 协 定 下 , 有 关 的 预 扣 税 将 获 豁 免 。 此 外 , 现 时 香 港 居 民 从
爱 尔 兰 收 取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及 利 息 收 入 均 会 分 别 被 征 收 20% 的 预 扣 税 。 在
该 协 定 下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预 扣 税 率 的 上 限 将 降 至 3% , 而 利 息 收 入 的 预 扣 税
率 则 将 降 至 10% 。
在 该 协 定 下 , 香 港 的 航 空 公 司 经 营 往 爱 尔 兰 的 航 线 , 只 须 就 有 关 利 润 按 香
港 税 率 (现 时 比 爱 尔 兰 低) 缴 纳 香 港 利 得 税 , 而 无 须 在 爱 尔 兰 缴 税 。 现 时 香
港 居 民 从 爱 尔 兰 国 际 航 运 收 入 赚 取 的 利 润 , 须 在 该 国 课 税 。 在 该 协 定 下 ,
爱 尔 兰 将 豁 免 该 等 航 运 收 入 的 税 项 。
除 了 消 除 两 地 投 资 者 遇 到 的 双 重 征 税 问 题 , 这 全 面 性 协 定 亦 会 令 投 资 者 能
更 清 楚 确 定 其 跨 境 经 济 活 动 的 税 务 负 担 , 从 而 加 强 两 地 的 经 济 贸 易 连 系 ,
及 进 一 步 鼓 励 爱 尔 兰 及 香 港 公 司 在 彼 此 地 方 营 商 或 投 资 。
香 港 与 爱 尔 兰 的 全 面 性 协 定 采 用 了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的 最 新 资 料 交 换 准
则 。
香 港 与 爱 尔 兰 的 协 定 将 待 双 方 完 成 有 关 的 批 准 程 序 后 开 始 生 效 。 就 香 港 而
言 ,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须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作 出 一 项 命 令 , 该 项 命 令 须
经 立 法 会 审 议 通 过 。
香 港 正 积 极 寻 求 与 主 要 贸 易 及 投 资 伙 伴 建 立 全 面 性 协 定 的 网 络 , 并 先 后 在
二○○三 年 与 比 利 时 、 二○○五 年 与 泰 国 、 二○○六 年 与 中 国 内 地 、 二○○七 年 与 卢 森
堡 、 二○○八 年 与 越 南 , 以 及 今 年 与 文 莱 、 荷 兰 、 印 尼 、 匈 牙 利 、 科 威 特 、 奥
地 利 及 英 国 订 立 全 面 性 协 定 。
假 若 不 能 即 时 就 全 面 性 协 定 展 开 磋 商 , 香 港 亦 会 寻 求 与 有 关 伙 伴 订 立 仅 限
于 空 运 或 航 运 收 入 的 有 限 度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 现 时 , 香 港 已 签 订 了 二 十
七 份 限 于 空 运 的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 六 份 限 于 航 运 的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及
两 份 限 于 空 运 与 航 运 的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
有 关 香 港 与 爱 尔 兰 的 全 面 性 协 定 的 详 情 (只 有 英 文 版 本) 载 于 税 务 局 网 页 (www.ird.gov.hk/eng/pdf/Agreement_Ireland_HongKong.pdf)
。
完
2010 年 6 月 23 日 (星 期 三)
香 港 时 间 11 时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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