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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十六题:《税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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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关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局长)于本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就本人的口头质询所作出的答复,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会否全面公开税务联合联络小组(小组)就检讨《税务条例》(第 112 章) 第 39E 条(第 39E 条)的实施情况而提交的报告,以及当局与小组之间的相关来往信件和文件;如会,何时公布;如否,原因为何;

(二)   鉴于局长表示,「据我们理解,不少香港企业在内地加工贸易升级转型时,已选择以注资方式把机械及工业装置的拥有权转至新成立的内地企业」,政府有否数据显示上述「不少香港企业」的数目;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局长根据什么客观事实得出有关理解;

(三)   鉴于局长表示,「部分香港企业以租赁形式向内地新成立的企业提供机械及工业装置,有关租金收入属内地的应课税利润,须缴交内地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但香港企业向加工企业提供机械及工业装置生产自行出售的货物,并没有存在收取租金的情况,为何当局可将此理解为「租赁」;

(四)   鉴于局长表示「在『进料加工』」下免费租用予内地企业的机械及工业装置,我们担忧若果按照部分企业的要求,为该等机械及工业装置在香港提供折旧免税额,可能被视为鼓励转让定价」,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香港税务局对于转让定价的问题均有特定指引处理,局长基于什么理据支持上述担忧;

(五)   鉴于根据税务上诉委员会个案D37/01 及 D60/06,该委员会裁定纳税人的税务责任应按本地法例决定,而不应考虑外地税务机关是否有税收流失,为何局长提出其他税收管辖区(包括内地)的征税权利的问题;

(六)   鉴于根据《税务条例》第 16 条,为产生应课税利润而招致的一切支出及开支,均须予扣除,有否评估用于产生应课税利润的机器设备,只因为是在境外使用而不能享有折旧免税额,是否违反「税务对称」及《税务条例》第 16 条规定开支扣除的基本原则;如否,原因为何;

(七)   有否评估,当局拒绝改善第 39E 条对工商业、社会就业和经济发展带来什么影响,以及本港企业因减少投资机械及工业装置而引致生产力和竞争力下降,继而导致盈利减少,对政府带来的税收损失是否比局长指「放宽第 39E 条」带来的税收减少为大;如有评估,详情为何;如没有评估,原因为何;

(八)   鉴于业内人士要求当局恢复遵循第 39E 条的立法原意,只针对打击售后租回和杠杆租赁的避税安排,为何当局将此理解为「放宽」第 39E 条;

(九)   当局会否就在本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答复质询的内容再谘询工商业界、会计界及税务专家等界别的意见;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十)   会否考虑召开业界联席会议,邀请本港四大商会、中小型企业商会、会计及核数师行和税务专家等代表共同商议处理执行第 39E 条的方法;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一)   我们感谢税务联合联络小组(小组)就《税务条例》第 39E 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在获得小组同意后,我们已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提交小组的报告和政府就小组的报告所作出的回复,以供参阅。

(二)   我们从广东省有关当局得悉,不少香港企业在内地加工贸易升级转型时,已选择以注资方式把机器及工业装置的拥有权转至新成立的内地企业,惟广东省有关当局并没有相关数据。

(三)至(六)   根据《税务条例》第 16 条和其他相关条文,纳税人扣除规定的开支费用的先决条件,是有关开支必须用于产生应课税利润,这与「税务对称」原则是一致的。正如我们已多次向立法会指出,在「进料加工」下,香港企业与内地企业是买家与卖家的关系,在香港的应课税利润是源自其买卖货品的贸易活动。由于有关内地制造活动的利润并不属于香港企业,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下,香港税务局不会向香港企业征收与内地制造活动有关的利得税。而在「税务对称」的原则下,香港企业亦不会就只用于内地制造活动的机器及工业装置获提供折旧免税额。

    我们在本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回复林大辉议员的口头质询中,已清楚指出国际社会对关联企业在跨境贸易中所涉及的转让定价问题的关注,以及各地税务机关对此问题的取态。鉴于香港企业与内地企业在很多情况下均属关联企业,因此我们在考虑应否放宽第 39E 条时要格外小心,以免令人联想到我们是否作出一些有违「独立交易」原则的举措,变相鼓励各地税务机关均不接受的转让定价安排。

    税务上诉委员会个案 D37/01 及 D60/06 均是薪俸税下与应课税收入来源有关的上诉案件,与第 39E 条无关。

(七)至(十)   我们在去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回复林大辉议员的书面质询中,已详细解释第 39E 条由一九八六年订立至一九九二年修订的演变过程。现时第 39E 条的适用范围已超越「售后租回」和「杠杆租赁」这两种安排,并涵盖任何形式的租赁安排。因此,把免费提供予内地企业使用的机器及工业装置从第 39E 条的适用范围中剔除,会涉及放宽该条文的约束范围,这将会影响反避税条文的完整性。

    我们一直就是否有空间放宽第 39E 条进行研究,但由于涉及的问题复杂,我们需要小心研究。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已考虑工商业界、会计界以及税务专家就此课题提出的意见。正如我们在本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回复林大辉议员的口头质询中指出,我们所作出的每项政策决定都必须以香港整体利益和广大纳税人的福祉为依归。我们的检讨结论是认为没有足够理据放宽现时第 39E 条的限制。

2010 年 12 月 8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4 时 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