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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十五题∶《税务条例》第 39E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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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关于《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39E 条(第 39E 条)的问题,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局长)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回复本人的质询时表示,「据我们理解,不少香港企业在内地加工贸易升级转型时,已选择以注资方式把机器及工业装置的拥有权转至新成立的内地企业」,局长亦在同年十二月八日表示,当局是从广东省有关当局得悉这情况,但广东省有关当局没有数据显示「不少香港企业」的数目,「广东省有关当局」实际指哪些内地部门,局长何时曾向它们查询,并提供相关的来往书信和资料文件的副本;以及在缺乏实质数据支持的情况下,政府如何证实「广东省有关当局」的说法是否正确;

(二)鉴于税务联合联络小组(小组)在其检讨报告中,建议修改《税务条例》第 2 条有关「租约」的定义,为何政府不肯接纳该建议;

(三)有否评估,税务局指《税务条例》第 2 条有关「租约」的定义,涵盖香港企业在「进料加工」下将其机器及工业装置给予内地企业免费使用的情况,是否属于过宽的诠释;如有评估,详情为何;如没有评估,原因为何,以及会否进行评估;

(四)鉴于小组的检讨报告指出,第 39E 条在一九九二年被修订时,香港企业在「进料加工」下将其机器及工业装置给予内地企业免费使用的情况并未普遍,故当时第 39E 条的修订原意并非要处理此情况,政府有否评估此说法是否属实;如有评估,详情为何;如没有评估,原因为何,以及会否进行评估;

(五)鉴于局长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表示,小组没有提出有效措施以堵塞可能出现的避税漏洞,局长有否责任研究如何有效堵塞可能出现的避税漏洞;如有,为何局长没有提出任何措施;如否,局长在第 39E 条的问题上负责什么工作;

(六)鉴于局长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亦表示,「我们担忧若果按照部分企业的要求,为该等机器及工业装置在香港提供折旧免税额,可能被视为鼓励转让定价……以免令人联想到我们是否作出一些有违『公平独立交易』原则的举措,及变相鼓励各地税务机关均不接受的转让定价安排」,过去三年,有否其他商业活动引起类似的转让定价的担忧;如有,该等商业活动是什么,以及政府如何处理;

(七)有否评估,修改第 39E 条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政府声称的税收损失,与政府于二○○六年取消遗产税和离岸基金的利得税,以及于二○○八年取消葡萄酒税分别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税收损失,有否类同的地方;如有评估,详情为何;如没有评估,原因为何,以及会否进行评估;

(八)鉴于政府为发展金融业务,在二○一○至二○一一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公布一系列扩大税务宽免和修改税例的措施,包括「扩大交易所买卖基金的印花税宽免范围」、「修改《税务条例》中要求有关债务票据须在香港向公众发行的条文,使其更能切合市场要求」、由税务局局长「进一步阐明『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定义,以释除业界在申请豁免利得税时,有关离岸基金管理委员会董事居留地的疑虑」及「更新《税务条例》中的认可证券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名单,扩大离岸基金期货交易税务豁免的适用范围」,政府有否评估,修改第 39E 条对工商业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与上述宽免措施分别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有否类同的地方;如有评估,详情为何;如没有评估,原因为何,以及会否进行评估;

(九)鉴于局长于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回复本人的质询时表示,税务上诉委员会的 D61/08 个案是由律政司委派的大律师代表税务局局长出席聆讯,这说明税务局在执行第 39E 条时是符合法律要求,政府有否评估由律政司委派大律师代表税务局局长出席聆讯,是否等同律政司的独立法律意见是认同税务局现时诠释第 39E 条的方法;如评估的结果为是,原因为何;如评估的结果为否,局长为何作出如此答复;

(十)鉴于局长于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表示,税务上诉委员会在个案编号 D61/08 的判词中指出,第 39E 条的条文本身无规定须具有「避税目的」才能引用,可是,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 1 章)第 19 条,条例必须「按其真正用意、涵义及精神,并为了最能确保达致其目的而作出公正、广泛及灵活的释疑及释义」,政府有否评估,上述税务上诉委员会对第 39E 条的诠释,是否与法庭解释法例的原则不一致;如有评估,详情为何;如没有评估,原因为何,以及会否进行评估;及

(十一)鉴于行政长官于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本会的答问会上表示,希望本人与局长和财政司司长跟进第 39E 条的问题,局长有否就此问题与财政司司长讨论,并谘询其意见;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一)至(五)、(七)、(八)及(十一)就应否放宽《税务条例》第 39E 条的限制,我们已完成检讨工作,并已适时向财政司司长作出汇报。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就林大辉议员的口头质询所作出的回复中,我们已明确指出我们的检讨结论是认为没有足够理据放宽现时第 39E 条的限制,并已详细阐释我们认为不能放宽有关限制的原因。因此,我们认为没有需要就放宽第 39E 条的限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作出评估。

    在检讨过程中,我们已考虑工商业界、会计界以及税务专家就此课题提出的意见,并曾与内地有关当局沟通,了解内地加工贸易及其相关税务事宜。

(六)我们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回复林大辉议员的口头质询中,已清楚指出国际社会对关联企业在跨境贸易中所涉及的转让定价问题的关注,以及各地税务机关对此问题的取态。鉴于香港企业与内地企业在很多情况下均属关联企业,所以我们需要从转让定价的角度全面审视有关折旧免税额的建议。在处理转让定价的问题上,香港与其他地区在商讨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全面性协定)时,会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倡议的「独立交易」原则,在全面性协定中订定有关处理两地联属企业间交易的条文,以划分双方的税收管辖权。香港作为负责任的税收管辖区,必须履行全面性协定中的一切条款。因此,我们不能忽视香港企业与内地关联企业的交易中可能出现的转让定价问题。

(九)及(十)律政司作为税务局局长的法律代表,须就个案所涉及的法律观点作出全盘考虑,并给予代表出席聆讯的大律师适当的指示。同样地,在税务上诉委员会(委员会)个案编号 D61/08 中,由律政司委派代表税务局局长出席聆讯的大律师,已审阅该个案所涉及的法律观点。有关该个案的与讼双方代表呈交予委员会考虑的法律理据,以及委员会认为第 39E 条的条文本身无规定须具有「避税目的」才能引用的理由和有关法律原则,已详列于该委员会的决定书内,并可在委员会的网页下载。委员会是一个法定的独立裁决机构,我们尊重委员会就上述个案所作出的决定。

2011 年 1 月 12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4 时 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