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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香港与葡萄牙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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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今日(三月二十二日)与葡萄牙就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订协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签署协定。葡萄牙驻港总领事曼努埃尔.卡瓦略则代表该国签署。

    该协定是香港签订的第十九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全面性协定) 。香港已先后与比利时、泰国、中国内地、卢森堡、越南、文莱、荷兰、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奥地利、英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法国、日本、新西兰和瑞士等贸易伙伴签订全面性协定。

    全面性协定阐明协定双方的征税权及不同的被动收入的税率宽免。这会有助投资者更有效地评估其跨境经济活动的潜在税务负担,加强两地的经济贸易连系,以及进一步鼓励葡萄牙及香港公司在对方当地营商或投资。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葡萄牙居民在香港所赚取的收入会同时被香港和葡萄牙征收入息税。葡萄牙公司透过在香港的分行所赚取的利润,须在两地课税。在该协定下,葡萄牙公司在香港所缴的税项,可以从葡萄牙就相关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中抵免,从而避免双重征税。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香港居民若在葡萄牙收取股息收入,而该等股息收入并非源于在当地所设的常设机构,这些公司及个人现时须向葡萄牙缴交分别为 20% 及 21.5% 的预扣税。在该协定下,有关预扣税税率会降至 10% 。若受益人为公司(合伙除外)而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最少 10% 的资本,股息预扣税税率更会降至 5% 。将现时葡萄牙向香港居民征收的公司及个人(税率分别为 20% 及 21.5%)利息预扣税税率将会以 10% 为上限;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亦会由 15% (公司)及 21.5% (个人)下调至以 5% 为上限。

    在该协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经营往来葡萄牙的航线,只须就有关利润按香港税率(比葡萄牙的税率为低)缴纳香港利得税,而无须在葡萄牙缴税。现时香港居民从葡萄牙国际航运收入赚取的利润,须在该国课税。在该协定下,葡萄牙将豁免香港居民该等航运收入的税项。

    香港与葡萄牙的全面性协定采用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最新资料交换准则。

    香港与葡萄牙的全面性协定将待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开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该项命令须经立法会审议通过。

    香港正积极与主要的贸易及投资伙伴建立全面性协定的网络。假若不能即时就全面性协定与其他地区展开磋商,香港亦会寻求与有关伙伴订立仅限于国际航运或空运业务收入的有限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现时,香港已签订了二十七份限于空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六份限于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两份限于空运与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有关香港与葡萄牙的全面性协定的详情载于税务局网页
(www.ird.gov.hk/chs/pdf/Agreement_Portugal_HongKong.pdf) 。

2011 年 3 月 22 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 11 时 56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