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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 2011 年税务(修订) (第 3 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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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今日(五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1 年税务(修订) (第 3 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动议二读《2011 年税务(修订) (第 3 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税务条例》作出修订,以落实二○一一至一二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所提出的税收宽减措施。

    首先,条例草案建议由二○一一至一二课税年度开始,提高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下有关养育子女和供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免税额和扣除上限,各项的增幅均为百分之二十。换言之,在子女免税额方面,每名子女的免税额将由现时 50,000 元增加至 60,000 元,而每名子女在出生的课税年度所享有的一次性额外免税额,亦由现时 50,000 元调高至 60,000 元。

    在供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方面,纳税人就每名年届六十岁或以上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得到的免税额,会由现时 30,000 元增加至 36,000 元,而纳税人就每名与其同住的六十岁或以上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得到的额外免税额,亦会由现时的 30,000 元增加至 36,000 元。若受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年届五十五岁或以上但未满六十岁,有关的免税额及额外免税额均由现时 15,000 元增加至 18,000 元。

    如纳税人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已入住安老院舍,该纳税人可申领的长者住宿照顾开支的扣除上限亦会由现时每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 60,000 元增加至 72,000 元。根据现行《税务条例》,如纳税人已获扣除长者住宿照顾开支,该纳税人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在同一课税年度就同一名受养人获给予供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

    上述建议将可减轻纳税人养育子女和供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负担,净受惠纳税人数目约为 71 万。有关建议预计将合共令政府每年收入减少约 12 亿元。

    此外,由于政府财政状况比预期好,为与纳税人分享财富,条例草案亦建议一次过宽减二○一○至一一年度百分之七十五的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每宗个案以 6,000 元为上限。有关扣减会在纳税人二○一○至一一年度的最终应缴税款中反映。这项建议将惠及约 150 万名纳税人,而政府税收则会减少约 53 亿元。

    我们已于四月十九日发送给立法会的参考资料摘要中简介上述建议修订。

    代主席女士,我希望各位议员能够支持和尽快通过条例草案,让我们能早日实施有关措施。

    我谨此陈辞。

2011 年 5 月 4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4 时 0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