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分享 RSS
  • 还原字体
  • 较大字体
  • 最大字体

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二十一题:租置计划单位的买家印花税

********************

  以下为今日(四月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回覆:

问题:

  根据本会于今年二月制定的《2014年印花税(修订)条例》(《条例》),所有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或以后购入住宅物业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均须缴付「买家印花税」。据报,有一些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租户较早前根据租者置其屋计划(租置计划)购买其居住的公屋单位,但由于该等租户是以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成员的名义购入单位,在《条例》生效后被通知须补缴买家印花税,因而陷入经济困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至《条例》于今年二月二十八日刊宪前,(i)房屋署处理了多少宗租置计划单位的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ii)当中由于买家属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而须补缴买家印花税的个案宗数,以及平均每宗个案涉及的税款为何;

(二)房屋署人员在处理第(一)项的租置计划个案时,有否提醒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买家在《条例》制定后须补缴买家印花税;如有,详情为何,包括是书面还是口头提醒;如否,原因为何;

(三)对于须补缴买家印花税的租置计划单位买家,房署会否采取措施减轻他们的负担,例如(i)容许他们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近亲成为有关单位的联名业权人,以便获准豁免缴付买家印花税,或(ii)容许该等买家以免息分期方式补缴买家印花税;及

(四)鉴于租置计划单位在首次售出的首五年内有转售限制,而当局引入买家印花税的目的是优先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业需要及冷却过热的楼市,当局有否研究把属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租置计划单位买家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否有理据;如有研究,结果为何;如否,会否进行研究?

答覆:

主席∶

  政府于前年和去年推出多项楼市需求管理措施,包括加强额外印花税、引入买家印花税及双倍从价印花税,旨在应对炽热的物业市场。为优先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要,根据已刊宪的《2014年印花税(修订)条例》(《修订条例》),香港永久性居民代表自己行事取得住宅物业者可获豁免缴交买家印花税。另外,立法会现时仍在审议的《2013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中建议,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购买住宅物业时,如并非其他住宅物业实益拥有人,亦可获豁免缴交该条例草案建议的双倍从价印花税。除此之外,为确保上述需求管理措施的成效不会被削弱,只有在特别指定情况下所作的交易才可获豁免缴交相关的印花税,例如向认可慈善机构馈赠物业、原物业因某些条例被收购而购买替代物业等。但是,「租者置其屋计划」下购入的单位,一如所有住宅物业,均须受买家印花税的规限。

  就涂谨申议员提问的各部份,现综合答覆如下。

  在「租者置其屋计划买卖条款」内,已列明申请人须就有关交易缴交所有印花税,并指出缴付印花税的责任由购买人承担。买家在「认购申请书」中亦确认已阅读并明白「租者置其屋计划买卖条款」。房屋署亦要求购买人委托律师事务所代表其办理相关交易的手续。为确保律师事务所掌握有关税务措施及运作细节,在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措施宣布之后,税务局同日将有关资料通知香港律师会,香港律师会亦已随即通知业界。税务局网页上亦载有相关的「常见问题」。此外,政府亦多次在不同场合向社会各界解释有关的政策理念及有关措施的执行详情,而有关的需求管理措施亦被传媒广泛报道。房屋署亦会继续检视提供予准买家的各类资讯,以确保其准确性。

  由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引入买家印花税措施至今年二月二十七日,共约4 740宗「租者置其屋计划」下的买卖已完成交易。相关物业的「印花税估值」约为300,000元至1,000,000元之间;按《修订条例》规定,买家印花税是按物业交易的代价款额或物业市值(以较高者为准),以15%的税率计算,须缴交的买家印花税税款约为45,000元到150,000元不等。至于当中有多少买家须缴付买家印花税,税务局会在收到有关的加盖印花申请后,按《修订条例》判断有关的交易文书是否须缴纳买家印花税。根据税务局的纪录,由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买家印花税措施开始生效至今年二月二十七日,税务局共收到约77 500宗住宅物业交易的加盖印花申请。自《2014年印花税(修订)条例》刊宪后,税务局仍在审视有关个案是否须予征收买家印花税,现阶段未有就「租者置其屋计划」下所涉及要缴付买家印花税的个案统计数字。

  印花税是以文书为基础而征收的,房屋署无权更改文书或豁免缴付相关的印花税,包括买家印花税。售卖转易契签立后,有关交易已完成,签约方须就有关文书缴付所有相关印花税。须缴付买家印花税的买家,也不能注销或更改当日已经生效的契约,即使其后加入香港永久性居民近亲成为单位的联名业权人,亦不能令先前签立的契约获豁免。在现行的印花税机制下,税务局可以因应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考虑接受以分期付款方式缴付有关的印花税。税务局亦可以因应情况考虑酌情减免罚款。

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