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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十四题:香港永久性居民就豁免缴交买家印花税提交的法定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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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回覆:

问题:

  本会于本年二月底制定的《2014年印花税(修订)条例》引入买家印花税,所有购入住宅物业的公司及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均须缴付相当于楼价15%的税款。该条例的生效日期追溯至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本人接获在该生效日期后购入住宅物业的市民的查询和投诉,表示最近接获处理有关物业转易的律师通知,税务局要求他们在指定的限期内提交法定声明,声明他们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否则必须缴交买家印花税。该等市民指出,他们在购入有关物业时已向有关律师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作核实,因此当局要求他们提交上述的法定声明根本是多此一举,而有关律师亦就处理有关声明向他们收取500元或以上的费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税务局有何原因和理据规定,购入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须提交上述的法定声明,方可获豁免缴交买家印花税;有否检讨该做法是否扰民及令有关人士招致不必要的开支;及

(二)会否考虑取消上述做法,并由处理有关物业转易的律师负责核实物业买家属香港永久性居民;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为应对炽热的楼市,并在房屋供应偏紧的情况下优先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要,政府在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宣布就住宅物业交易引入买家印花税及加强额外印花税。落实有关措施的《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在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获立法会通过,而相关的《2014年印花税(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亦已在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刊宪。

  《修订条例》订明,如有证明令印花税署署长信纳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中的购买人或承让人在交易中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有关文书则无须缴付买家印花税。此豁免条件旨在防止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透过以香港永久性居民名义购买住宅物业的方法逃避买家印花税,从而确保买家印花税有效达致优先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置居需要的政策原意。购买人或承让人是否「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能单凭身份证明文件确实。为有效执行此豁免安排,正如政府在立法会相关的法案委员会会议上解释,印花税署会要求有关的购买人或承让人作出法定声明,确认他们在有关交易中属「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获得有关的买家印花税豁免。

  上述的法定声明必须符合《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的规定。有关的购买人或承让人可以到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各区谘询服务中心或税务局办理有关声明,亦可由其代表律师协助作出有关声明。

  就此,税务局在《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获立法会通过后,已随即发信给可能须缴交买家印花税的购买人或承让人的代表律师行,通知其加盖买家印花税的安排及申请豁免程序,包括作出上述法定声明的安排,务求令措施得以顺利落实。税务局亦已在其网页上载申请豁免买家印花税及作出有关法定声明的常见问题及程序,方便市民理解有关安排。如购买人或承让人因特殊情况未能于限期内完成申请豁免程序,他们可以书面向税务局提出延期申请,税务局亦可以因应实际情况考虑酌情处理。

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