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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两名业主蓄意逃税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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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夫妇今日(五月十二日)于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税罪名成立。首名被告被裁定五项逃缴薪俸税及物业税罪名成立,次名被告则被裁定两项逃缴物业税罪名成立。法官将案件押后至五月二十三日待取得社会服务令报告后判刑。

  现年四十三岁的首名被告,曾任职公司经理,她承认五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二零零七至零八、二零零八至零九及二零零九至一零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就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并在二零零八至零九及二零零九至一零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漏报租金收入,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c)款及第82条第(1)(a)款。

  案情透露,首名被告在涉案期间拥有一个位于香港的物业,在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至二零一零年三月六日期间作出租用途。税务局经调查发现,她于二零零七至零八、二零零八至零九及二零零九至一零三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就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涉及金额241,355元及于二零零八至零九及二零零九至一零两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漏报租金收入457,500元。上述逃缴税款合共83,291元。

  四十一岁的次名被告,任职银行助理副总裁,他承认两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二零零八至零九及二零零九至一零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漏报租金收入,触犯《税务条例》第82条第(1)(a)款。案情透露,次名被告在涉案期间拥有另外一个位于香港的物业,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至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期间作出租用途。税务局经调查发现,他于二零零八至零九及二零零九至一零两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漏报租金收入231,000元。上述逃缴税款合共27,720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14年5月1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5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