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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香港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帐户资料展开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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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展开谘询,就因应香港的情况落实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帐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的国际标准而制订的建议,搜集意见。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在二零一四年七月公布的标准,当局已制订建议,透过立法在香港落实自动交换资料的规定。这些建议关乎金融机构的定义、金融机构须从帐户持有人取得的资料种类、金融机构须依循的尽职审查及申报程序、税务局从金融机构搜集资料并把有关资料透过双边的自动交换资料传送予指定伙伴的权力,以及违规罚则和保密性条文。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表示:「香港会采取务实的方式,就经合组织有关自动交换资料标准中各项必要规定,进行立法,并确保有关的新标准得以有效实施。」

  陈家强说:「我们在过去数月一直与金融界别的持份者保持接触,搜集他们对如何在香港实施自动交换资料的初步意见。我们十分重视业界和相关金融机构的意见,使我们可以适时和有效地为香港实施自动交换资料订定法律及运作框架。」

  「我们现时的目标是於二零一六年年初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所以我们的工作时间表极其紧迫。」

  二零一四年九月,香港向经合组织表示支持实施自动交换资料的新标准,以期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自动交换资料。上述承诺的大前提是香港可在二零一七年或之前通过所需的本地法例。

  根据经合组织的标准,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讬管人、保险公司、经纪及投资实体(例如某些集体投资工具),除非有关机构可能被用作逃税的风险很低,及获豁免申报。金融机构须根据经合组织标准所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辨识和备存非香港税务居民的帐户持有人的资料,并把须予申报帐户的资料,按指定格式向税务局申报。如帐户持有人属於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的税务居民,税务局会把相关资料每年传送予有关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

  陈家强说:「我们的计划,是与香港有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交换协定)的伙伴进行双边的自动交换资料。我们从全面性协定或交换协定的伙伴中物色自动交换资料的伙伴时,会考虑有关伙伴符合经合组织标准的能力,以及其当地法例能否保障私隐及所交换资料的保密性。」

  谘询文件可於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网页(www.fstb.gov.hk/tb/sc/consultation-archive.htm) 下载。欢迎公众人士及业界以邮寄(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24楼)、传真(2179 5848)或电邮(aeoi@fstb.gov.hk)方式,向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库务科)收入组提交意见。为期两个月的谘询将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结束。

2015年4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