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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5年税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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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5年税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感谢《2015年税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梁继昌议员和各位委员所付出的努力,令《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顺利完成。我亦感谢不同团体向法案委员会表达意见。

  法案委员会举行了三次会议,讨论《条例草案》的内容。政府研究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后,建议修正若干条文。我会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修正案。

  《条例草案》旨在提升香港吸引企业财资中心落户的优势。

  为此,《条例草案》订明,适用於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利得税宽减税率,将定为现行企业利得税率的一半,即百分之八点二五。《条例草案》亦订立了安全港规则,使利润主要来自经营企业财资活动,而资产亦主要用於该等活动的企业,也可以按半额税率课税,我相信这有助吸引更多企业在香港经营财资业务。

  同时,《条例草案》调整现行的利息扣除规则,容许在香港经营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的企业借款人,在符合指明条件的情况下,从应评税利润中,扣除向非香港相联法团借款所须支付的利息。为使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达致对称,《条例草案》订明,如某法团在香港经营集团内部融资业务中,贷款予非香港相联法团,则即使贷款是在香港境外提供,有关利息收入仍会被当作是源自香港的利息收入,须缴纳利得税。

  法案委员会曾讨论有关措施的涵盖范围、相关条件,以及防止避税条款等,并支持《条例草案》所载列的建议。政府在草拟条文时,已确保建议与为遏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而设的最新国际标准相符。

  此外,《条例草案》载有条文,以厘清银行为遵守「巴塞尔协定三」资本充足要求所发行监管资本证券的税务处理。

  有关的修订旨在把银行发行的监管资本证券视为债务证券,使就该等证券支付的款项(偿还该证券的已付数额除外),视为利息开支,可於计算银行的应评税利润时从利润中扣除。同时,现行视债券的分派或利润款项为应课利得税的营业收入的规定,亦会适用於监管资本证券的分派或利润款项。相应地,监管资本证券的转让将如其他债券相关的转让交易一样,会获印花税宽免。《条例草案》亦订定了适当的防止避税条文。银行业界对上述建议表示支持。

  为执行《条例草案》所载的各项税务措施,税务局会在条例刊宪生效后发出《释义及执行指引》,详细解释技术细节及执行安排。

  主席,《条例草案》对吸引更多企业在香港成立财资中心尤为重要,有助带动对本地金融及专业服务行业的需求,推动香港总部经济及商业枢纽的发展。《条例草案》亦便利银行遵从适用的国际监管资本要求。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及各项稍后提出的修正案。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6年5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