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分享 RSS
  • 还原字体
  • 较大字体
  • 最大字体

新闻内容

雇主报税失实被罚13万元

************

    东区裁判署法院裁判官简达仁今日(七月五日)判处一间百货公司因在报税表填上不正确的的薪酬及退休金, 4 项罪名成立,共罚款 13 万元。

    这是首宗因为雇主向税务局提交不正确的雇主报税表而遭受捡控的个案。

    该公司被控无合理解辩而在 1993/94 至 1996/97 课税年度的雇主报税表上填报不确,触犯税务条例(该条例)第 80(2)(a)条的规定。被告承认全部 4 项控罪。

    根据该条例第 52(2)条的规定,雇主须就每一个课税年度填报雇主报税表,并将其在该个课税年度所雇用而属于指定范围内的人士的姓名、住址及薪酬款额,填报于 IR 表格第 56B 号。

    法院获悉,被告的管理阶层大部份是由被告位于日本的最终控股公司所调派的日本籍人士出任的。该批日本籍职员的薪酬及他们在本港须缴纳的薪俸税均是由被告所支付的。

    税务局对被告填报有关课税年度的雇主报税表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被告在 1993/94 至 1995/96 课税年度的雇主报税表内,漏报了总共 15 名日本籍职员及 1 名本地高级经理的 IR 表格第 56B 号,在该等表格上须填报的全部薪酬款额共 11,273,944 元。另外,在有关该名本地高级经理的 1996/97 课税年度的 IR 表格第 56B 号中亦发现曾漏报其薪俸收入达 416,960 元。上述不正确的填报导致税务局少收 1,649,002 元的税款。

    税务局提醒市民:无合理解辩而填报不正确报税表是一项罪行,会被重罚,而填报不正确的雇主报税表亦同样属严重罪行。任何人士无合理解辩而填报不正确报税表,即属违法,每项控罪可被判最高罚款 1 万元,另额外缴付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 3 倍的罚款。

二○○○年七月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