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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填报不正确雇主报税表罪成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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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间商标印刷公司因不正确填报雇主报税表,今天(五月十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被判罚款共 34,000 元。   

    被告涉嫌在 1995/1996 至 1999/2000 年的五个课税年度,填报五份不正确的雇主报税表,触犯《税务条例》第 80(2)(a)条。被告承认所有五项控罪。

    根据《税务条例》第 52(2)条和第 52(3)条的规定,雇主每一个课税年度须填写雇主报税表(包括「 I.R.56B 表格」),并将在该课税年度雇用而收入超出某一限额的所有人士(包括董事)的姓名、住址和薪酬款额填报。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任何人填报不正确的报税表,包括雇主报税表,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以及每项控罪罚款五万元,另加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