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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公司合伙人蓄意逃税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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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印刷公司合伙人今日(十月九日)在湾仔地区法院被裁定蓄意逃税罪名成立,各被判入狱四个月及三个月,另罚款共 616,000 元。  

    两名被告为一间印刷制版公司前合伙人,被控在 1992 / 93 至 1996 / 97 五个课税年度签署虚假利得税报税表,蓄意逃税,触犯税务条例第 82(1)(d)条。

    案情透露,两名被告在拟备有关报税表期间,指示代其报税的会计事务所调低印刷生意规模,将公司的营业额和购货、加工费、薪金等支出同时缩减,因而可在这五个课税年度共短报利润 4,408,506 元,涉及逃缴税款共 645,880 元。法官鲍理贤在判刑时指出,蓄意逃税者应被判即时监禁。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相等于少征收税款款额三倍的罚款。


 

二○○二年十月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