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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业主逃税罪成判处入狱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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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联名拥有一个物业的姊妹,因承认逃税,今日(十月十八日)被区域法院法官黄庆春判处各入狱六个月,缓刑两年,及缴交总数约 110 万元的罚款,罚款约为少征收税款的 150% 。   

    在判刑时,法官指出逃税乃严重罪行,影响政府税收及市民大众,法院应考虑将被告判处即时监禁。在决定上述刑罚时,法官已考虑两名被告的个人背景、感化官报告、对控罪的承认、涉案年期及经已交还少征收的税款。

    首被告,五十七岁,被控五项蓄意意图逃税罪行,在有关该物业的 1995 / 96 至 1999 / 2000 五个课税年度物业税报税表 - 个别人士内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记项,触犯《税务条例》第 82(1)(b)条。

    次被告为首被告的妹妹,四十九岁,被控五项蓄意意图逃税罪行,以欺骗手段、诡计或手段少报该物业在 1995 / 96 至 1999 / 2000 五个课税年度的租金收入,触犯《税务条例》第 82(1)(g)条。

    法庭获悉,税务局调查发现首被告及次被告在上述五个课税年度内出租该物业,所获租金收入合共超过 690 万元,并予以摊分。唯两名被告却蓄意意图制造两个虚假的二房东,并将该物业的部份租金收入作为这两个虚假的二房东的租金收入。首被告与两个虚假的二房东各开设有一个联名储蓄户口,这两个联名储蓄户口由首被告管控,用以存放该物业的真正租金收入。存入的款项由首被告提取后,便由首被告及次被告摊分。

    首被告及次被告在上述五个课税年度的物业税报税表 - 个别人士内少报了该物业的应评税值总数为 5,947,663 元。首被告所涉及少征收的税款合共 347,949 元,而次被告所涉及少征收的税款则合共 389,727 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及每项控罪罚款五万元,另加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