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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未有在雇员离港前通知税务局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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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公司今日(十一月四日)在西区裁判法院承认未有在其一名雇员停止受雇和离港前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以及停止支付金钱予该雇员两项控罪,每项控罪各被罚款 9,000 元,合共罚款 18,000 元。

被告在一九九五年四月至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雇用及支付薪金予一名雇员,但郄未有遵照《税务条例》第 52 条第(6)款的规定,预先于一个月前将该雇员停止受雇和离开香港一事通知税务局局长;及没有按照第 52 条第(7)款的规定于发出通知日起一个月内不得支付任何金钱予该雇员。

税务局其后因无法追讨为数 129,511 元的薪俸税而揭发此个案。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各雇主必须遵守《税务条例》第 52 条第(6)款和第(7) 款的规定,以免被检控。每项控罪的最高刑罚为 10,000 元。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