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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逃税罪名成立被判入狱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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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商人今日(五月十六日)在湾仔区域法院被判逃税罪名成立,被判入狱十八个月及罚款共 11,700,000 元,款额大概为逃缴税款总额的 1.5 倍。

被告, 43 岁,是甲公司的其中一名董事,他亦是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其中一名利益持有人。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在 1990 年、 1991 年和 1993 年开业,并于开业后赚取了营业利润。但被告在甲公司的报税表中,并没有向税务局申报所赚取的利润;他又促使他的母亲在签署丙公司报税表时,把利润一栏漏空。

税务局调查后,揭发甲公司在 1990/91 至 1997/98 年短报利润合共 34,413,331 元,涉及的短缴税款为 5,925,619 元;乙公司 1992/93 年短报利润为 751,628 元,涉及的短缴税款为 112,744 元;而丙公司在 1993/94 至 1995/96 年所短报利润合共 12,610,687 元,涉及的短缴税款为 1,891,602 元。

被告人被控违反税务条例第 82 条,于 1991/92 、 1993/94 及 1996/97 年提交不正确的甲公司报税表。由于没有申报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利润,根据普通法及刑事程序条例,被告人同时亦被控讹骗税务局局长税款。被告只承认两项关于甲公司和丙公司的普通法控罪,而法庭判处被告罪名成立。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讹骗公帑违反普通法,可招致重罚。再者,根据税务条例,逃税会被重罚,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 50,000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款额三倍的罚款。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