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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未有通知税务局雇员离港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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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证券公司今日(六月二日)在西区裁判法院承认未有在其一名停止受雇的雇员离港日一个月之前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以及未有停止支付金钱予该雇员两项控罪,每项控罪各被罚款五仟元,合共罚款一万元。

被告在二○○○年三月至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雇用及支付薪金予一名雇员,但却未有遵照《税务条例》第 52 条第(6)款规定,预先于一个月前将该雇员离开香港一事通知税务局局长;及没有按照第 52 条第(7)款的规定于发出通知日起计一个月内不得支付任何金钱予该雇员。

税务局其后因无法追讨数额十万多元的薪俸税而揭发此个案。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各雇主必须遵守《税务条例》第 52 条第(6)款和第(7)款的规定,以免被检控。每项控罪的最高刑罚为一万元。

 


 

二○○三年六月二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