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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及「证监会」前高级职员诈骗房津及瞒税判囚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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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前高级职员,分别使用虚假文件骗取逾一百一十万元的房屋津贴及隐瞒薪俸税,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五)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四个月。

被告,六十九岁,亦因瞒税而被判罚款七万五千元。

被告今日承认两项代理人意图行骗主事人而使用虚假文件,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条。

被告另承认一项违反《税务条例》第 82(1)(g)条罪名,即使用欺骗手段、诡计或手段蓄意逃税。

裁判官简达仁宣判时称,被告严重违反诚信,故须判处入狱。

案情透露:被告在受雇于「金管局」期间,分别于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及一九九九年五月三日,使用载有虚假陈述的「房屋及度假津贴申请表」,意图欺骗「金管局」。

被告在申请表上讹称他申请房屋津贴的租住楼宇并非直接或间接地由他及╱或其亲属拥有,及他的申请反映真正市值租金的交易。

廉署调查显示,被告租住的楼宇其实由一间其控制的空壳公司所持有。

被告利用上述诈骗手法,于一九九七╱九八及一九九八╱九九两个财政年度,分别获「金管局」发放六十六万元及四十九万五千元的房屋津贴。

案情又透露:被告受雇于「证监会」期间,于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使用他与该空壳公司之间的租屋协议,蓄意隐瞒一九九九╱二○○○年课税年度的薪俸税。

根据有关租屋协议,该公司获支付的租金远远超越真正市值。被告的应课税入息因而减少,并在一九九九╱二○○○年课税年度隐瞒薪俸税款达到六万零五百六十元。

案情透露:被告的空壳公司其后支付了三万八千三百二十七元税款,致使被告于一九九九╱二○○○年课税年度所隐瞒的净税款为二万二千二百三十三元。

2004 年 1 月 16 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