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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逃税判刑获法庭批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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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于今天(四月一日)就一名前证监会高级职员不服逃税罪判刑的上诉,作出聆讯。上诉人先前被判处入狱一个月的刑期获高等法院批准缓刑十二个月,而罚款七万五千元则维持不变。

税务局调查发现,上诉人成立一间有限公司拥有一个位于铜锣湾的物业。被告与该有限公司签订租约租用该物业,并将有关租约和租单提交给证监会,申请将部份薪金转作由雇主发还的租住居所津贴。被告在 1999/2000 课税年度内,将该物业的租金夸大至超过市值租金 2.5 倍,从而短报其应评税总额,少交薪俸税税款达 60,560 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税务条例明订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款额三倍的罚款。

2004 年 4 月 1 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