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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未有在雇员离职前通知税务局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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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间科技拓展公司今日(一月二十六日)在东区裁判法庭承认未有在其一名雇员停止受雇前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的控罪,被判罚款 5,000元。

    被告在二零零零年五月至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二日期间雇用一名雇员,但却未有遵照《税务条例》第 52 条第(5)款的规定,预先将该雇员停止受雇一事通知税务局局长。税务局局长因无法追讨为数二十多万元的薪俸税而揭发此个案。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各雇主必须遵守《税务条例》第 52 条第(5)款的规定,以免被检控。该项控罪的最高刑罚为 10,000元。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