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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虚假申索父母免税额罪成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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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纳税人今日(五月十一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税罪名成立,被判即时入狱两个月。

    被告,五十八岁,承认六项蓄意意图逃税罪行,在 1998 / 99 至 2003 / 04 六个课税年度中,根据《税务条例》就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及「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 82 条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其 1998 / 99 至 2003 / 04 课税年度报税表上或在给予税务局的信件中作出有关的申索。被告在上述的报税表或信件中,讹称其父母在上述各课税年度连续全年与他同住。按照报税表或信件中的陈述,税务局准予被告有关其父母的「供养父母免税额」及「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的父母在有关年度并非通常居住于香港。在 1998 / 99 至 2003 / 04 六个课税年度内,被告父亲只逗留在香港四天而其母亲则仅逗留在香港六天。《税务条例》规定,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其中的一项条件是申索人的父或母必须通常居住于香港;而申索「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的附加条件是申索人的父或母在该有关课税年度内必须连续全年与申索人同住而无须付出十足费用。

    被告在 1998 / 99 至 2003 / 04 六个课税年度所申索的「供养父母免税额」及「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各合共 330,000 元;其涉及的少征收税款总额为 42,794 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额三倍的罚款。
 

2006 年 5 月 11 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