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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庭维持入狱一年的逃税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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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法庭今日(九月二十五日)驳回一名业主不服逃缴物业税判刑的上诉,并且维持早前区域法院判处该名业主入狱十二个月的判刑。

    上诉人,七十五岁,于今年六月二十五日被区域法院判处触犯《税务条例》第 82(1)(a)及 82(1)(d)条。

    上诉人亦因在税务局索取有关泊车位用途的资料时,给予虚假的答复,而被判处触犯《税务条例》第 82(1)(e)条。

    逃缴的税款合共 244,851 元。

    上诉人在 1997/98 至 2002/03 的六个课税年度期间,将一个住宅单位及三个泊车位出租,并将租金存入其银行户口,但却在该六个年度的报税表内漏报该等收入。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07 年 9 月 25 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