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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纳税人撤回判刑上诉须即时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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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纳税人今日(八月二十九日)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撤回就判刑提出的上诉,判刑须即时执行。早前屯门裁判法院判处该名纳税人入狱两个月。    

    上诉人,五十二岁,于今年六月三日在屯门裁判法院承认八项蓄意意图逃税罪行,在一九九六/九七至二○○三/○四课税年度,就申索《税务条例》下有关「供养父母免税额」及「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 82 条第(1)(c)款,被判处入狱两个月。

    上诉人在其一九九六/九七至二○○一/○二课税年度报税表内讹称其父、母或双亲在上述课税年度与他同住,以及供养他们。上诉人另就二○○二/○三及二○○ 三/○四课税年度提交两张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的表格,其中讹称其母亲或双亲在上述两个课税年度与他同住,以及受他供养。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上诉人的父亲及母亲分别早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及一九八五年四月去世。

    上诉人在一九九六/九七至二○○三/○四共八个课税年度,因应上述的虚假陈述,合共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及「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达 456,500 元;涉及逃缴税款共 79,800 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根据《税务条例》规定,申索任何免税额或扣除时,若作出不正确的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额三倍的罚款。

2008 年 8 月 29 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