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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虚假申索父母免税额罪成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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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纳税人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被判即时入狱 6 个星期。

    被告为一名雇员,四十四岁,承认九项蓄意意图逃税罪行,即在 1997/98 至 2003/04 七个课税年度,就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 82 条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其 1997/98 至 2003/04 课税年度报税表内,讹称她的家翁受其供养。被告另就 2003/04 课税年度提交一张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的补充表格,讹称其家翁在该课税年度与她同住,并由她供养。其后被告在向税务局提交一张反对评税通知书的表格内,继续讹称在 2000/01 及 2001/02 两个课税年度有供养其家翁,并且讹称其家翁于 2003 年 8 月在美国去世。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的家翁早于 1995 年 8 月去世。

    被告在 1997/98 至 2003/04 七个课税年度因应上述的虚假陈述,合共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达 207,000 元;涉及的逃缴税款共 35,910 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必须提交正确的报税表。《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根据《税务条例》规定,申索任何免税额时,若作出不正确的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 3 年和罚款 5 万元,另加相等于少征收税款额 3 倍的罚款。

2009 年 5 月 25 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