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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妹虚假申索父母免税额罪成同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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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五月底一名纳税人因虚报供养父母免税额罪成而被判即时入狱六星期后,再有两名纳税人干犯同样罪行被判入狱。

一对姊妹早前于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被即时还押,今日(六月五日)各被判即时入狱两个月。

两名被告, 35 岁及 49 岁,各自承认五项蓄意意图逃税罪行,即在 1998/99 至 2004/05 课税年度内,就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 82 条第(1)(c)款。

案情透露,首名被告在其 1998/99 至 2002/03 课税年度报税表内,讹称其父或母在上述年度连续全年与她同住。她在其 2001/02 课税年度报税表内,更讹称在该年度有提供金钱以供养其母。

次名被告则在其 2000/01 至 2004/05 课税年度报税表内,讹称其父或母在上述课税年度连续全年与她同住。

按照报税表内的陈述,税务局准予两名被告供养父母免税额及额外免税额。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的父母早于九十年代已移居美国,他们在 1998/99 至 2004/05 的七个课税年度内,均没有踏足香港,被告的母亲更早于 2000 年 5 月在美国去世。

首名被告在 1998/99 至 2002/03 五个课税年度,因应上述的虚假陈述所申索的供养父母免税额及额外免税额合共 300,000 元;涉及的逃缴税款为 46,494 元。而次名被告在 2000/01 至 2004/05 五个课税年度,因应上述的虚假陈述所申索的供养父母免税额及额外免税额亦共达 300,000 元;涉及的逃缴税款为 48,900 元。

《税务条例》规定,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其中的一项条件,是受供养的父或母在有关课税年度必须通常居住于香港;而申索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的附加条件是受供养的父或母在该有关课税年度内,必须连续全年与申索人同住,而无须付出十足费用。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必须提交正确的报税表。《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根据《税务条例》规定,申索任何免税额时,若作出不正确的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相等于少征收税款额三倍的罚款。

2009 年 6 月 5 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