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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虚报慈善捐款扣除罪成被判社会服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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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经理于十二月七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被还押十四天后,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被判执行 240 小时社会服务令。

    被告四十八岁,任职项目经理,承认五项蓄意逃税控罪,即在 2003-04 至 2007-08 五个课税年度,就申索扣除认可慈善捐款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 82 条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 2003-04 至 2007-08 连续五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索认可慈善捐款扣除合共 400,000 元;占他薪俸入息总额约百分之二十。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在该五个课税年度,仅作出两笔为数合共 200 元的认可慈善捐款。他虚报捐款扣除额达 399,800 元,蓄意逃缴税款 16,430 元。

    裁判官在判刑时强调,逃税是严重罪行,法庭典据是即时监禁,但考虑到被告认罪,所涉及逃缴税款经已清缴,且被告已被还押十四天,故判处被告执行 240 小时社会服务令。

    《税务条例》规定,可获扣除的认可慈善捐款,必须是捐款给获免税的慈善团体或政府作慈善用途。捐款收据必须保存七年。税务局抽查时,会要求纳税人提交捐款凭证查验。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必须提交正确的报税表。《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根据《税务条例》规定,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税额时作出虚假的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 50,000 元,另加相等于少征收税款额三倍的罚款。

2010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