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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商业登记

 


取消商业登记

  • 任何人如结束营业或结束任何分行业务,均须于结业日期起计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并于来信中清楚书明你的商业登记号码/分行登记号码、名称、地址和结业日期。你亦需于信中告知本局你结束营业后的通讯地址和联络电话号码。另外,你亦可选择填写表格IRC3113 。你须为该业务缴付商业登记费直至及包括该业务结业的年度为止。
  • 任何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不论是否在经营中,须当作为经营业务的人,并须每年申领商业登记证,直至该公司解散或根据《公司条例》撤销注册
  • 正在清盘的有限公司,请一并提交有关清盘决议案影印本作为证明。在提交所需文件后,税务局局长会考虑就法人团体开始进行清盘后的年度暂停发出商业登记费和征费的缴费通知书。在任何情况下,法人团体仍须缴付规定的登记费和征费直至(及包括)开始进行清盘的年度为止。至于正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撤销注册的公司,请参阅「常见问题─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有限合伙基金注册通知书」问题22
  • 任何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 637 章)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不论是否在经营中,须当作为经营业务的人,并须每年申领商业登记证,直至该基金解散或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撤销注册(继续在香港经营业务除外)。至于正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撤销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请参阅「常见问题─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有限合伙基金注册通知书」问题22。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获授权代表或投资经理须于基金解散或撤销注册的日期起计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并于来信中清楚书明有关基金的商业登记号码、名称、地址和解散或撤销注册的日期。若该有限合伙基金在注册撤销后继续以合伙的形式存在及在香港经营业务,则该合伙业务仍须每年申领商业登记证,直至该业务结业的年度为止。请你亦需于信中告知本局基金解散或撤销注册后的通讯地址/合伙业务的业务地址(如继续营业)和你的电话号码。另外,你亦可选择填写表格IRBR64A
  • 你可以亲身或以邮寄方式提交结束业务通知书。如亲身提交通知书,请留意 「商业登记署柜位服务最新安排」。为了确保通知书的真确性,本局不接受以传真方式提交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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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时提交通知书的后果

  • 违例人士可处罚款 $5,000 及监禁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