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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卢森堡大公国就收入及资本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已于2009年1月20日生效 (2009年1月29日)

 

香港和卢森堡在2007年11月2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卢森堡大公国就收入及资本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香港方面,为使《该协定》生效,根据《税务条例》第49 条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于2008年1月22日藉2008年第18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香港在2008年5月2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卢森堡发出了通知,卢森堡在2009年1月20日以书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该协定》于2009年1月20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第 2 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0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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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越南政府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08年12月16日)

 

香港今日在河内与越南就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订协定 (只有英文版本)。该协定是双方就避免双重征税达成的首份协定。

该协定消除香港与越南之间的双重征税情况,令两地的商人及投资者能更清楚确定其税务负担。该项协定亦为从事两地跨境经济活动的人士缔造更有利的营商和投资环境;与此同时保障两地的合法税收。

该协定将待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起生效。在香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该项命令须经立法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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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科威特政府的商谈(2008年12月11日)

 

香港与科威特于2008年12月11日在香港就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展开第三轮会谈。会谈在友好、合作以及互谅气氛下圆满结束。双方就所有协议内容均取得共识,并就达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初稿草签。双方将尽快安排正式签署和落实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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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互换函件

 

内地和香港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含议定书)》(《安排》),自2006 年12月8日起已经生效。

内地和香港对于部分条款在释义方面有不同的意见。经过磋商,双方在2007年9月11日对修订《安排》的条款及有关执行的具体方法达成共识,并且在会后草签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及签署互换函件(关于执行《安排》有关问题的函覆函)。后者在签署当日即 2007年9月11日已经生效,而《第二议定书》则在2008年6月1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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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已于2008年6月11日生效

 

内地和香港在 2008年1月30日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根据《第二议定书》第六条的规定,议定书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香港方面,为使《第二议定书》生效,根据《税务条例》第49条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于2008年4月15日藉 2008年第89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香港在2008年5月26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内地发出了通知,内地在2008年6月11日以书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第二议定书》于2008年6月11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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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越南政府的商谈(2008年5月27日)

 

香港与越南于2008年5月26及27日在香港就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展开第三轮会谈。会议在充满友好、合作及建设性的互谅气氛下完成。除越方须就一项技术性问题向其有关当局获取确认外,双方就所有协议内容均取得共识,并于会后草签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初稿。双方将尽快安排正式签署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