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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日本同意签订税收协定(2010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日本政府,已就收入税项的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达成共识。详情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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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务(修订)条例》和有关资料交换的《税务规则》开始生效与及条约的谈判进展(2010年3月20日)

 

财政司司长在 2009-10 年度财政预算案提出立法建议,使香港可以采用国际最新的资料交换准则。该两项法例,即《2010 年税务(修订)条例》及《税务(资料披露) 规则》已获立法通过,并由 2010 年 3 月 12 日开始生效。

随着这些法律生效,香港可以在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全面性协定)中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 2004 年版本的资料交换条文。我们按经合组织最新版本的资料交换条文与下列国家达成新的全面性协定:奥地利、文莱、法国、匈牙利、印尼、爱尔兰,列支敦斯登和荷兰。我们亦与现行的条约伙伴就更新资料交换准则至最新的版本进行谈判。

今天(3 月 20 日)财政司司长与文莱签署了全面性协定。与荷兰及印尼的协定将分别于 3 月 22 日和 3 月 23 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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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已于2009年8月12日生效(2009年8月17日)

 

香港和越南在 2008年12月16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香港方面,为使《该协定》生效,根据《税务条例》第 49 条的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于 2009 年 4 月 21 日藉 2009 年第 82 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香港在 2009年6月30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越南发出了通知,越南在 2009 年 8 月 12 日以书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该协定》于 2009 年 8 月 12 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第 2 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 2010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