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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 交 易 所 买 卖 基 金 ( 即 ETF ) 的 印 花 税 宽 免

 

财 政 司 司 长 建 议 扩 大 交 易 所 买 卖 基 金 ( 即 ETF ) 的 印 花 税 宽 免 范 围 至 香 港 证 券 占 投 资 组 合 总 价 值 不 超 过 百 分 之 四 十 的 ETF 。 新 措 施 可 即 时 推 行 。 符 合 资 格 的 ETF 可 按 《 印 花 税 条 例 》 第 52 条 即 时 向 税 务 局 申 请 这 宽 免 。

 
   
 
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10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