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房租税
酒店房租税是根据《酒店房租税条例》(第 3 4 8 章),对酒店或宾馆所收取的一切房租征收的税项。
「酒店」指任何场所,而该场所的东主显示他在其提供的住房的范围内,提供住房予任何到临该场所并且有能力和愿意为所获提供的服务及设施缴付合理款项而本身状况亦属宜于获得接待的人。
「住房」指由酒店东主租予客人住宿,或供客人作住宿用途的任何备有家具的房间或套房,其中并包括通常在其内所提供的家具、用具及装置。
「房租」指须由客人或其代表为所获提供的住房而缴付的款项。
印花税署署长负责收取酒店房租税。每所酒店的东主,均须在每年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3 月 31 日及 6 月 30 日后 14 天内,就截至上述日期为止的各段 3 个月期间,向署长缴交须缴的税项,同时该酒店的经理亦须在一份列明酒店东主在所缴交税项有关的期间内所收取的房租总额的申报表上签署,并将申报表送交署长。
自 2008 年 7 月1日起,政府免收「酒店房租税」, 税率获调低为房租的 0% (截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止,税率为 3% )。
在「酒店房租税」税率为 0% 期间,酒店和宾馆无须就房租缴付「酒店房租税」,亦无须向署长提交「酒店房租税」申报表。
如酒店及宾馆曾预收客人于 2008 年 6 月 30 日后住房的「酒店房租税」,酒店及宾馆必须将已收的「酒店房租税」税款退还给予客人。
2024-25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
财政司司长在他发表的2024-25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建议重新征收「酒店房租税」。
政府建议由2025年1月1日(「生效日期」)起调整「酒店房租税」的税率,由现时的0%回复至免收之前的3%。政府会适时向立法会动议一项决议,落实该项建议。
由生效日期起,酒店/宾馆须履行按季向本局缴交房租3%的「酒店房租税」和提交「酒店房租税」申报表的责任。
酒店/宾馆可能需要作出准备,包括优化会计及计费系统,令到账目及账单可分别列出房租及其应缴的「酒店房租税」。另外,酒店/宾馆亦可能需要更新网页和房价列表,令到客人知悉房价是否包含「酒店房租税」。除了上述建议外,酒店/宾馆还需计划并做好准备履行按季缴交「酒店房租税」和提交「酒店房租税」申报表的责任。
当建议制定成为法律后,「酒店房租税」季度申报表将在生效日期当季的第一个工作日发出。酒店/宾馆便须在当季的最后一日后的14天内,就该季度缴交「酒店房租税」和提交填妥的申报表。
如果重新征收「酒店房租税」的生效日期为2025年1月1日,酒店/宾馆须在2025年4月14日或之前,就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缴交「酒店房租税」和提交「酒店房租税」申报表。我们已在税务中心3楼(税务督察组)增设一个专用服务台,解答填报酒店房租税申报表的查询。
凡署长信纳以下情况,则本条例的条文并不适用于有关的房租:—
(1) 住房的房租低于每日 $15;
(2) 住房是由以非牟利性质成立及经营的社团所提供的;或
(3) 酒店通常可供客人入住的房间不足 10 间。
注: 我们一般不会向某类明显不属于供「客人」住宿的长期住房征收酒店房租税。不过,每宗个案还须按本身的情况来决定。
税务督察会定期视察各酒店及核对客人所付的房租,以确定酒店东主已付正确的酒店房租税。
凡能向署长证明使署长信纳酒店东主没有获缴付某项房租,署长须退还就该项房租所缴交的税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