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务 资 料 : 个 别 人 士 :填 写 及 提 交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BIR60)
事 先 裁 定
在 有 关 方 格 加 上「P」号 及 另 纸 提 供 裁 定 的 详 情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第 44 号 : 内 地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安 排
在 有 关 方 格 加 上「P」号 及 填 写 BIR60 表 格 之 附 录 的 有 关 部 分 。若 须 填 写 附 录 , 请 谨 记 在 附 录 上 填 写 你 的 档 案 号 码 和 签 署 。
物 业 税 : 业 主 须 知
小 册 子 : 物 业 税
有 关 的 税 务 规 例 :物 业 税
常 见 问 题
薪 俸 税 : 雇 员 须 知
小 册 子 : 薪 俸 税 及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有 关 的 税 务 规 例 :薪 俸 税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扣 除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先 从 你 的 记 录 中 确 定 你 的 收 入 及 支 出 , 然 后 在 第 4.1 部 填 报 你 所 有 由 受 雇 工 作 或 职 位 收 取 的 薪 俸 / 退 休 金 。 请 注 意 : 方 格 22 必 须 填 写 。
第 4.2 部 填 报 所 有 得 自 雇 主 或 相 联 公 司 提 供 的 居 所 的 总 租 值 。
第 4.3 部 填 报 扣 除 申 请 。
第 4.4 部 加 上「P」号 ,选 择 以 合 并 评 税 方 式 计 税 〈 只 适 用 于 夫 妇 二 人 都 有 薪 俸 收 入 〉。
利 得 税 : 自 雇 人 士 须 知
申 报 利 得 税 手 续 ( 独 资 业 务 及 合 伙 业 务 )
小 册 子 : 利 得 税
有 关 的 税 务 规 例 :利 得 税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小 册 子: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简 介
有 关 的 税 务 规 例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如 你 及 你 的 配 偶 只 有 薪 俸 收 入 , 无 须 填 写 此 部 。
你 必 须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计 税 , 才 可 以 申 请 扣 除 为 获 取 物 业 出 租 收 入 而 支 付 的 利 息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有 关 的 税 务 规 例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有 关 的 税 务 规 例 :为 获 取 物 业 出 租 收 入 而 支 付 的 利 息
申 请 扣 除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须 填 写 第 7.1 部 和 第 7.3 部 。
申 请 扣 除 为 获 取 物 业 出 租 收 入 而 支 付 的 利 息 , 填 写 第 7.1 部 和 第 7.2 部 。 你 亦 必 须 填 写 第 6 部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如 申 请 涉 及 物 业 再 次 按 揭 贷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 你 必 须 填 写 第 7.4 部 。
免 税 额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扣 除
有 关 的 税 务 规 例 :免 税 额 及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第 8.2 部 的 第 6 项 只 适 用 于 申 索 兄 弟 姊 妹 免 税 额 。
如 你 就 同 一 受 养 人 有 资 格 申 请 并 已 申 请 父 母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免 税 额 和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扣 除 , 只 可 获 得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扣 除 。
你 必 须 提 交 报 税 表 正 本 , 本 局 不 接 纳 影 印 本 或 以 图 文 传 真 方 式 提 交 的 报 税 表 。 本 局 亦 不 会 接 纳 从 网 页 下 载 的 BIR60 表 格 号 复 本 为 有 效 的 报 税 表 。
要 提 交 报 税 表 , 请 邮 寄 香 港 邮 政 总 局 信 箱 132 号 或 于 办 公 时 间 内 提 交 至 本 局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5 号 税 务 大 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