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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
个 别 人 士 ∶有 关 扣 除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的 不 同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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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 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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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权 拥 有 的 住 宅 在 整 个 年 度
全 部 用 作 居 住 地 方 |
事 实
甲 先 生 拥 有 一 所 住 宅 的 全 部 业 权 , 该 住 宅 全 部 用 作 其 居 住 地 方。 该 住 宅 于 3
年 前 购 买 , 由 一 间 银 行 提 供 按 揭 贷 款 , 该 笔 贷 款 分 15 年 按 月 于 每 月 第 5 日
偿 还 。 在 截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止 的 一 年 内 , 从 12期 供 款 (最 近 一 期 于 2011
年 3 月 5 日 支 付 )中 所 支 付 的 利 息 总 额 为 $120,000 。 他 申 索 扣 除 2010/11
课 税 年 度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决 定
2010/11 课 税 年 度 的 可 容 许 扣 除 最 高 款 额 为 $100,000 ---- 第 26E(1) 和 26E(2)(a)(i)(A)
及 26E(2)(a)(ii)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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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
况 2 : |
预 售 物 业 ---- 于 建 筑 期 支 付 的 按 揭 贷 款 利 息 |
事 实
甲 先 生 于 2009 年 9 月 1 日 从 发 展 商 购 买 一 所 仍 在 兴 建 中 的 物 业 。 在 2009
年 11 月 1 日 ,他 向 银 行 借 取 按 揭 贷 款 以 缴 付 部 分 买 价 。 该 笔 贷 款 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 起 , 按 月 分 期 偿 还 , 为 期 10 年。
该 物 业 于 2010 年 4 月 1 日 可 供 入 伙 。 甲 先 生 从 同 日 开 始 将 该 物 业 用 作 其 居
住 地 方 。 他 申 索 扣 除 在 2009/10 年 度 支 付 的 利 息 $30,000 及 在 2010/11 年
度 支 付 的 利 息 $120,000。
决 定
在2009/10 年 度 不 容 许 有 任 何 利 息 扣 除 。 虽 然 有 关 物 业
是 住 宅 ,但 是 该 物 业 在 2009/10 年 度 仍 未 用 作 甲 先 生 的 居 住 地 方 。 另 一 方 面
,在 2010/11 年 度 可 获 扣 除 的 所 付 利 息 最 高 为 $100,000 ---- 第 26E(1) 和
26E(2)(a)(ii)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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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 况 3 : |
部 分 由 业 主 自 住 及 部 分 出 租 的 住 宅 |
事 实
与 情 况 1 的 事 实 相 同 , 但 是 甲 先 生 于 整 个 2010/11
年 度 将 半 所 住 宅 出 租 。
决 定
在 本 个 案 的 情 形 下 , 合 理 的 扣 除 额 相 等
于 所 付 利 息 的 一 半 或 最 高 可 容 许 扣 除 额 (2010/11 年 度 为 $100,000 ), 两 者
中 以 较 低 者 为 准。 因 此 , 在 本 个 案 中 , 甲 先 生 可 获 容 许 扣 除 $60,000 。 所 付
的 另 一 半 利 息 $60,000 则 可 在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项 下 申索 扣 除 ---- 第 26E(2)(a)(i)(B)
条 。
事 实
与 情 况 1 的 事 实 相 同 , 但 是 甲 先 生 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 将 有 关 住 宅 出 售 , 并 随 即 全 数 清 还 按 揭 贷 款 余 款 。 他 继 而 居 住 在 雇
主 提 供 的 宿 舍 内 。 在 2010/11 年 度 支 付 的 利 息 总 额 为 $80,000 。
决 定
在 该 情 形 下 , 合 理 的 扣 除 额 为 $80,000 ---- 第 26E(2)(a)(i)(B)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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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
况 5: |
住 宅 由 联 权 共 有 人 拥 有 ---- 以 联 权
共 有 人 名 义 获 得 按 揭 贷 款 , 并 全 部 用 作 联 权 共 有 人 的 居 住 地 方 |
事 实
甲 先 生 和 乙 先 生 为 其 住 宅 的 联 权 共 有 人 , 该 住 宅 于 整 个 2010/11 年 度 全 部
用 作 他 们 的 居 住 地 方 。 该 住 宅 于 4 年 前 购 买 , 并 由 他 们 联 名 向 银 行 借 取 按
揭 贷 款 以 支 付 购 楼 的 款 项 。该 笔 贷 款 按 月 分 期 偿 还 , 为 期 10 年 。 在 2010/11
年 度 ,所 支 付 的 利 息 总 额 为 $180,000 。 甲 先 生 和 乙 先 生 均 申 索 扣 除 2010/11
年 度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决 定
甲 先 生 和 乙 先 生 在 2010/11 年 度 支 付 的 利 息 为 每 人 $90,000 。 甲 先 生 和 乙
先 生 每 人 可 获 扣 除 的 款 额 只 限 $50,000 ,即 根 据 联 权 共 有 人 的 人 数 按 比 例 容
许 作 出 的 最 高 扣 除 额 ---- 第 26E(2)(b)(i) 和 26E(2)(c)(i) 条 。
事 实
与 情 况 5 的 事 实 相 同 , 但 是 甲 先 生 和 乙 先 生 为 分
权 共 有 人 , 分 别 拥 有 1/4 和 3/4 的 业 权 。
决 定
甲 先 生 和 乙 先 生 在 2010/11 年 度 支 付 的 利 息 分 别 为 $45,000
和 $135,000。 甲 先 生 和 乙 先 生 分 别 可 获 扣 除 $25,000 和 $75,000 。 该 等 款
额 是 根 据 他 们 在 该 住 宅 的 拥 有 权 中 所 占 份 额 按 比 例 容 许 作 出 的 最 高 扣 除 额
---- 第 26E(2)(b)(ii) 和 26E(2)(c)(ii)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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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 况 7: |
按 揭 贷 款 并 非 全 部 用 于 购 买 住 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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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实
甲 先 生 于 2010 年 4 月 1 日 购 买 一 所 住 宅 ,全 部 用 作 其
居 住 地 方 。 他 向 银 行 借 取 为 数 $1,000,000 的 按 揭 贷 款 , 其 中 $500,000 用
作 支 付 部 分 的 楼 价 , 余 下 的 $500,000 则 借 给 另 一 名 人 士 。 该 笔 贷 款 分 10
年 按 期 偿 还 。在 2010/11 年 度 支 付 的 利 息 总 额 为 $150,000 。 甲 先 生 申 索 扣
除 2010/11 年 度 所 支 付 的 利 息。
决 定
由 于 只 有 一 半 的 贷 款 是 用 作 支 付 购 买 该 住 宅 的 款 项 ,
就 2010/11 年 度 可 予 扣 除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款 额 须 限 为 $150,000 的 一 半 ,即
$75,000 ---- 第 26E(3)(a)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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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 况 8: |
住 宅 重 新 按 揭 ---- 贷 款 全 部 作 其 他 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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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实
甲 先 生 拥 有 一 所 住 宅 的 全 部 业 权 , 该 住 宅 于 整 个 2010/11 年 度 全 部 用 作 其
居 住 地 方 。 该 住 宅 于 10 年 前 以 按 揭 贷 款 购 买 , 而 该 笔 贷 款 于 2009/10 年 度
已 经 全 数 清 还 。2010 年 4 月 1 日 ,甲 先 生 将 该 住 宅 重 新 按 揭 予 银 行 , 以 获 取
一 笔 贷 款 , 全 数 用 以 投 资 证 券 。 甲 先 生 申 索 扣 除 在 2010/11 年 度 所 支 付 的
利 息 $100,000 。
决 定
在 2010 年 4 月 1 日 所 获 得 的 贷 款 并 非 用 于 购 买 现 在
的 住 宅 , 所 以 申 索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不 获 扣 除 ---- 第 26E(1) 、 26E(3)(a)
和 26E(9) 条【「居 所 贷 款 」 和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的 定 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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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 况 9: |
于 有 关 年 度 内 转 换 住 宅 ---- 有 两 项 按 揭 贷
款 |
事 实
在 2010 年 4 月 1 日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期 间 ,甲 先 生 全 权 拥 有 一 所 住 宅 ,
全 部 用 作 其 居 住 地 方 。 该 住 宅 于 3 年 前 以 按 揭 贷 款 购 买 , 在 上 述 3 个 月 期
间 所 支 付 的 按 揭 利 息 为 $30,000 。 2010 年 7 月 1 日 , 甲 先 生 出 售 该 住 宅 ,
并 购 买 另 一 所 住 宅 , 亦 全 部 用 作 其 居 住 地 方 。 购 买 第 二 所 住 宅 的 款 项 由 一
笔 新 的 按 揭 贷 款 提 供 。 在 2010 年 7 月 1 日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期 间 , 就 第
二 所 住 宅 支 付 的 利 息 为 $80,000 。 甲 先 生 申 索 扣 除 在 2010/11 年 度 支 付 的
利 息。
决 定
甲 先 生 可 获 扣 除 所 申 索 的 第 一 笔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和 第 二
笔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的 总 额 , 但 最 高 扣 除 额 只 限 $100,000 ---- 第 26E(2)(a)
和 26E(3)(b) 条。
事 实
与 情 况 9 的 事 实 相 同 , 但 是
甲 先 生 于 2010 年 7 月 1 日 出 售 第 一 所 住 宅 , 并 已 于 2010 年 6 月 1 日 购 买
第 二 所 住 宅 (而 不 是 在 2010 年 7 月 1 日) 。在 2010 年 6 月 1 日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期 间 , 就 第 二 所 住 宅 支 付 的 利 息 为 $70,000。 他 继 续 在 第 一 所 住 宅
居 住 , 直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为 止 。 甲 先 生 申 索 扣 除 所 支 付 的 利 息 总 额 $100,000。
决 定
第 一 笔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30,000 可 予 扣 除 。 至 于 第 二 笔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70,000 ,在 本 个 案 的 情 形 下 , 合 理 的 扣 除 额 只 是 在 2010 年
7 月 1 日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期 间 所 支 付 的 该 部 分 利 息 ---- 第 26E(3)(b)
和 26E(4)(b)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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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
况 11 : |
从
受 雇 工 作 所 得 的 入 息 超 过 个 人 免 税 额 和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的 总 和 |
事 实
甲 先 生 于 2010/11 年 度 从 受 雇 工 作 所 得 的 入 息 为 $300,000
。 他 未 婚 。 他 申 索 $108,000 的 基 本 免 税 额 及 $100,000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 在 甲 先 生 的 个 案 中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是 多 少 ?他 怎 样 可 得 知 已 获 有 关 扣
除 ?
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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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甲 先
生 从 受 雇 工 作 所 得 的 入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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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 |
| 减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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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 人
免 税 额 |
108,000 |
(2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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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 |
_________ |
| 甲 先
生 的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
|
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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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 先 生 将 获 发 给 薪 俸 税 评 税 通 知 书 , 载 明 他 在 有 关 年 度 的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和 获 扣 除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款 额 。 甲 先 生 亦 会 获 税 务 局 局 长 通 知 其 可 享 有 该
项 扣 除 的 剩 余 年 数 ---- 第 12B(1)(a) 和 26E(5)(a)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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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
况 12: |
从
受 雇 工 作 所 得 的 入 息 少 于 个 人 免 税 额 和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的 总 和 |
事 实
与 情 况 11 的 事 实 相 同 , 但 是 甲 先 生 于 2010/11
年 度 从 受 雇 工 作 所 得 的 入 息 仅 为 $150,000 。 甲 先 生 的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是 多
少 ?他 怎 样 可 得 知 已 获 有 关 扣 除 ?
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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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甲 先
生 从 受 雇 工 作 所 得 的 入 息 |
|
150,000 |
| 减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
100,000 |
|
| 个 人
免 税 额 |
108,000 |
(2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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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 |
_________ |
| 甲 先
生 的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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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 先 生 须 当 作 已 获 该 项 扣 除 。 不 获 允 许 的 部 分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并 不 能 转 入 未
来 的 课 税 年 度 计 算 。甲 先 生 会 获 税 务 局 局 长 通 知 在 计 算 其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时
已 作 出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虽 然 他 在 该 年 度 毋 须 缴 税 ),以 及 他 可 享 有 该 项 扣
除 的 剩 余 年 数 ---- 第 12B(1)(a) 和 26E(5)(a)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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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
况 13: |
纳 税 人 为 单 身 人 士 , 从 受 雇 工 作 所 得 的 入 息 少 于 个 人 免 税 额 |
事 实
与 情 况 11 的 事 实 相 同 , 但 是 甲 先 生 在 2010/11
年 度 从 受 雇 工 作 所 得 的 入 息 只 有 $98,000 。 有 关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在 税 务
上 怎 样 处 理 ?
决 定
由 于 甲 先 生 的 入 息 低 于 个 人 免 税 额 , 即 使 没 有 扣 除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他 亦 毋 须 缴 税 。 因 此 , 甲 先 生 不 会 被 视 为 在 有 关 年 度 已 获 扣
除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第 26E(5)(a)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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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况 14: |
物
业 由 夫 妇 联 名 拥 有 , 而 他 们 各 人 的 受 雇 工 作 入 息 均 超 过 他 们 本 身 的
个 人 免 税 额 和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事 实
在 2010/11 年 度 ,甲 先 生 和 甲 太 太 分 别 从 受 雇 工 作 收 取 入 息 $300,000 和 $200,000
。 他 们 各 申 索 基 本 免 税 额 $108,000 和 就 他 们 联 名 拥 有 的 住 宅 申 索 扣 除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80,000( 所 付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总 额 为 $160,000)。 就 该 对 夫 妇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在 税 务 上 怎 样 处 理 ?
决 定
甲 先 生 和 甲 太 太 的 入 息 均 超 过 其 本 身 的 个 人 免 税 额 和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的
总 和 。 因 此 , 甲 先 生 和 甲 太 太 在 分 开 评 税 下 均 可 获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 他
们 的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将 计 算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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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先生 |
甲太太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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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 受
雇 工 作 所 得 的 入 息 |
|
300,000 |
200,000 |
| 减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除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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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 人
免 税 额 |
108,000 |
(158,000) |
(15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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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 |
_________ |
_________ |
|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
|
142,000 |
4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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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扣 除 额 只 限 于 最 高 款 额 $100,000
的 一 半
甲 先 生 和 甲 太 太 分 别 获 扣 除 $50,000 。 该 款 额 是 根 据 联 权 共 有 人 的
人 数 而 按 比 例 可 容 许 作 出 的 最 高 扣 除 额 。他 们 各 被 视 为 已 就 一 个 课 税
年 度 获 利 息 扣 除 ,并 会 获 得 通 知 他 们 各 自 可 享 有 该 项 扣 除 的 剩 余 年 数
---- 第 26E(2)(b)(i) 和 26E(2)(c)(i)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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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
况 15: |
从 受
雇 工 作 所 得 的 入 息 少 于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与 个 人 免 税 额 的 总 和 ---- 透 过
选 择 合 并 评 税 将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转 拨 予 须 课 税 的 配 偶 |
事 实
在 2010/11 年 度 , 甲 先 生 和 甲 太 太 从 受 雇 工 作 所 得 的 入 息 分 别 为 $500,000
及 $120,000 。 他 们 各 自 向 税 务 局 提 交 报 税 表 。 甲 先 生 只 申 索 基 本 免 税 额 $108,000
,而 甲 太 太 则 同 时 申 索 扣 除 基 本 免 税 额 $108,000 及 就 由 她 全 权 拥 有 的 住 宅
所 支 付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70,000 。 就 该 对 夫 妇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在 税 务
上 怎 样 处 理 ?
决 定
甲 太 太 的 入 息 少 于 其 个 人 免 税 额 和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额 的 总 和 。 因 此 , 甲 先 生 和 甲 太 太 应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0 (2) 条 选 择 合
并 评 税 , 以 便 将 甲 太 太 剩 余 的 免 税 额 和 / 或 扣 除 额 转 拨 予 甲 先 生 。 甲 先 生
将 获 发 给 评 税 通 知 书 ,载 明 甲 先 生 及 甲 太太 的 合 计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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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甲 先
生 的 入 息 |
|
500,000 |
| 甲 太
太 的 入 息 |
|
12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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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 |
| 合 计 应
评 税 入 息 |
|
620,000 |
| 减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
70,000 |
|
|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
216,000 |
(286,000) |
|
_________ |
_________ |
| 合 计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
|
334,000 |
|
|
======= |
|
|
|
甲 太 太 将 被 视 为 已 获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 她 会 获 通 知
其 可享 有 该 项 扣 除 的 剩 余 年 数 ---- 第 10(2)(a)、12B(2)(a)、26E(2)(a)(i) 和
26E(5)(b)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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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
况 16: |
在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评 税 下 , 从 单 身 人 士 的 入 息 总 额 中 扣 除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事 实
在 2010/11 年 度 , 甲 先 生 经 营 业 务 , 其 应 评 税 利 润 为 $300,000 。 他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4 1 条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评 税 。此 外 , 他 全 权 拥 有 一 所
住 宅 , 全 部 用 作 其 居 住 地 方 。 他 申 索 扣 除 就 该 住 宅 所 支 付 的 按 揭 利 息 合 共
$180,000 。 在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评 税 下 , 有 关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在 税 务
上 怎 样 处 理 ?
决 定
在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评 税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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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甲 先
生 从 业 务 所 得 的 利 润 |
|
300,000 |
| 减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
100,000* |
|
| 个 人
免 税 额 |
108,000 |
(208,000) |
| |
_________
|
_________
|
| 甲 先
生 的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
|
92,000 |
|
|
======= |
*扣 除 额 只 限 于 最 高 款 额 $100,000
在 此 情 况 下 , 甲 先 生 须 被 视 为 已 获 容 许 扣 除 2009/10 年 度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第 26E(2)(a)(ii) 、26E(5)(c) 、42(2)(a) 和 43(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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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
况 17: |
在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评 税 下 , 从 已 婚 人 士 的 入 息 总 额 中 扣 除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事 实
在 2010/11 年 度 , 甲 先 生 经 营 业 务 。 其 应 评 税 利 润 为 $300,000 。 他 已 婚 ,
而 甲 太 太 从 物 业 租 金 所 得 入 息 的 应 评 税 净 值 为 $50,000 。 甲 太 太 全 权 拥 有
一 所 住 宅 , 并 全 部 用 作 他 们 的 居 住 地 方 。 在 2010/11 年 度 , 她 就 购 置 该 住
宅 所 支 付 的 按 揭 利 息 为 $90,000 。 甲 先 生 和 甲 太 太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41
条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评 税 。 在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评 税 下 , 有 关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在 税 务 上 怎 样 处 理 ?
决 定
在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评 税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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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甲 先
生 的 入 息 总 额 |
|
300,000 |
| 甲 太
太 的 入 息 总 额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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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
90,000 |
(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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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 |
_________ |
| 甲 先 生
及 甲 太 太 的 共 同 入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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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00 |
| 减 :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
|
(2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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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 |
| 甲 先 生
和 甲 太 太 的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
|
4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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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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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课 税 款 按 下 列 比 例 由 甲 先 生 及 甲 太 太 分 摊 -
甲 先 生 :应 课 税 款 x 100%
甲 太 太 :应 课 税 款 x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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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太 太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只 可 透 过 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才
可 扣 减 。她 须 被 视 为 已 获 容 许 扣 除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的 人 士 。 她 将 获 税 务 局
局 长 通 知 有 关 情 形 ---- 第 26E(5)(c) 、42(2)(a) 、42A(1)(b) 和 43(1)(b)
及 (2B)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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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
况 18 : |
纳
税 人 与 发 展 商 签 署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购 置 一 住 宅 单 位 作 自 住,并 由 发 展 商
提 供 按 揭,供 款 期 间 , 发 展 商 仍 为 该 物 业 于 土 地 注 册 处 的 注 册 业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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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实
我 与 发 展 商 签 署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 购 置 一 住 宅 单 位 作 自 住 , 发 展
商 给 我 提 供 按 揭 , 于 供 款 期 间 , 发 展 商 仍 为 该 物 业 于 土 地 注 册 处 的 注 册 业
主 。 我 可 否 为 供 款 利 息 申 索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
决 定
《 税 务 条 例 》 规 定 , 申 索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的 纳 税 人
须 为 有 关 物 业 于 土 地 注 册 处 登 记 的 注 册 业 主 。 因 此 , 你 并 不 符 合 申 索 的 资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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