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厦 的 公 用 地 方 ( 例 如 大 厦
的 侧 铺 、 车 位 、 外 墙 、 天 台 等 ) , 一 般 属 于 大 厦 各 业 主 共 同 拥 有 。
如 任 何 公 用 地 方 被 租 出 , 所 收 租 金 须 课 缴 物 业 税 。 业 主 有 责 任 申 报
出 租 收 入 和 缴 税 。 如 业 主 未 有 收 到 有 关 出 租 公 用 地 方 的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须 书 面 通 知 本 局 。
然 而 , 如 大 厦 业 主 已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 按
《 建 筑 物 管 理 条 例 》 第 1 6 条 规 定 , 业 主 所 具 有 的 与
建 筑 物 公 用 部 分 有 关 的 权 力 和 职 责 , 须 由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行 使 及 执 行
。 因 此 ,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须 代 表 大 厦 所 有 业 主 申 报 收 入 和 缴 税 。
由 2010 年 2 月 12 日 起 , 如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或 任 何
人 士 , 为 其 本 人 或 代 他 人 就 任 何 公 用 地 方 的 使 用 权 收 取 租 金 , 该 收
取 租 金 者 会 被 视 为 有 关 公 用 地 方 的 业 主 , 须 申 报 收 入 和 缴 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