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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个 别 人 士 填 写 2010/11 年 度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 特 别 提 示

填 写 2010/11 年 度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 特 别 提 示
  薪 俸 税 及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宽 减 措 施
  缴 交 利 得 税 或 物 业 税 的 个 别 人 士
  提 高 供 养 父 母 、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免 税 额 , 和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的 扣 除 上 限
  提 高 子 女 免 税 额
     


2011-12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案 :
( 立 法 会 在 2011 年 6 月 8 日 通 过 有 关 法 例 , 并 于 6 月 17 日
宪 报 刊 登 )

薪 俸 税 及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宽 减 措 施


2011-12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案 建 议 把 供 养 父 母 、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的 免 税 额 、 子 女 免 税 额 、 初 生 子 女 的 一 次 性 额 外 免 税 额 和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的 扣 除 上 限 增 加 两 成 及 进 一 步 建 议 宽 减 2010/11 年 度 薪 俸 税 及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税 款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每 宗 个 案 以 6,000 元 为 上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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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 俸 税 以 每 个 个 人 计 算 上 限 。 如 夫 妇 合 并 评 税 , 则 以 每 对 夫 妇 计 算 。
-
在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下 , 未 婚 人 士 以 每 个 个 人 计 算 上 限 。 已 婚 人 士 须 夫 妇 一 同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以 每 对 夫 妇 计 算 上 限 。 纳 税 人 在 报 税 表 第 6 部 作 出 申 请 , 税 务 局 会 就 每 一 宗 申 请 验 算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可 否 减 低 纳 税 人 的 税 款 , 并 以 对 他 较 为 有 利 的 方 式 评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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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 交 利 得 税 或 物 业 税 的 个 别 人 士

赚 取 营 业 利 润 或 物 业 收 入 的 个 别 人 士 , 如 符 合 资 格 , 可 通 过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享 有 宽 减 。 在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下 , 纳 税 人 可 以 获 宽 减 2010/11 年 度 最 后 评 税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的 税 款 , 每 宗 个 案 以 6,000 元 为 上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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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高 供 养 父 母 、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免 税 额 , 和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的 扣 除 上 限

财 政 司 司 长 建 议 把 供 养 父 母 、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的 免 税 额 提 高 两 成 。 供 养 60 岁 或 以 上 的 父 母 、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 免 税 额 会 由 现 时 30,000 元 增 加 至 36,000 元 , 全 年 与 这 些 长 者 同 住 的 纳 税 人 所 享 有 的 额 外 免 税 额 也 会 由 现 时 30,000 元 增 加 至 36,000 元 。 供 养 55 至 59 岁 的 父 母 、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 免 税 额 会 由 现 时 15,000 元 增 加 至 18,000 元 , 全 年 与 他 们 同 住 的 纳 税 人 所 享 有 的 额 外 免 税 额 也 会 作 同 样 幅 度 的 增 加 , 即 由 现 时 15,000 元 增 加 至 18,000 元 。

如 父 母 、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入 住 院 舍 , 财 政 司 司 长 亦 建 议 把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的 扣 除 上 限 , 由 现 时 60,000 元 增 加 至 72,000 元 。

如 父 母 、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入 住 院 舍 , 而 2010/11 年 度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超 过 60,000 元 的 上 限 , 纳 税 人 可 在 2010/11 年 度 的 报 税 表 第 8.4 部 分 填 写 开 支 全 数 。 在 计 算 2011/12 年 度 的 暂 缴 税 时 , 本 局 会 用 新 的 扣 除 上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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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高 子 女 免 税 额

财 政 司 司 长 建 议 把 子 女 免 税 额 提 高 两 成 , 由 现 时 每 名 子 女 50,000 元 增 加 至 60,000 元 。 每 名 子 女 在 出 生 的 课 税 年 度 所 享 有 的 一 次 性 额 外 免 税 额 , 也 由 现 时 每 名 50,000 元 提 高 至 60,000 元 。

纳 税 人 的 子 女 如 在 2011 年 4 月 1 日 或 以 后 才 出 生 , 他 可 在 2010/11 课 税 年 度 报 税 表 第 8.2 部 分 填 报 有 关 资 料 , 税 务 局 会 以 增 加 后 的 免 税 额 计 算 2011/12 年 度 的 薪 俸 税 暂 缴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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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1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