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如 你 全 资 拥 有 一 个 业 务 , 你 须 为 这 个 业 务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 BIR60 表 格 〕 第 5 部 申 报 入 息 。 |
|
| 2. |
如 何 填 写 BIR60 表 格 的 第 5 部
|
| (a) |
如 你 有 经 营 独 资 业 务 , 请 在 BIR60 表 格 第 5 部
第 二 行 的 「 有 」 方 格 旁 , 加 上 「 P 」 号
, 并 填 妥 该 部 的 其 余 项 目 。 |
|
| (b) |
如 你 有 超 过 一 家 独 资 业 务 请 在 BIR60 表 格 提 供
第 一 和 第 二 家 独 资 业 务 的 详 细 资 料 , 并 以 同 一 格 式 另 纸 提 供 其 他 独 资 业 务
的 详 细 资 料 。
你 须 为 每 一 家 总 入 息 超 过 $2,000,000 的 独 资 业 务 提 交 帐 目 和 计 算 表 。 |
|
| (c) | 总 入 息
指 所 有 总 类 的 入 息 , 包 括 从 出 售 资 本 资 产 所 得 收 入 和 不 论 是 否 得 自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的 其 他 无 须 课 税 入 息 。
|
|
| (d) | 营 业 额
指 从 你 的 主 要 业 务 而 产 生 的 收 入 。 偶 然 产 生 及 非 一 般 的 收 入 和 收 益 不 应 包 括 在 内 〔 举 例 来 说 , 从 销 售 资 本 资 产 所 得 的 收 入 〕 。
|
|
| (e) | 毛 利 / 〔 亏 损 〕
一 般 是 指 营 业 额 和 销 货 成 本 的 差 额 。 如 果 你 不 是 从 事 货 物 或 商 品 买 卖 行 业 和 在 详 细 的 损 益 帐 内 没 有 「 毛 利 / 毛 亏 损 」 的 数 字 , 请 在 这 栏 内 填 上 「 0 」 。
|
|
| (f) | 帐 目 所 示 的 纯 利 / 〔 亏 损 〕
一 般 是 指 收 入 和 支 出 的 差 额 。
|
|
| (g) | 应 评 税 利 润 / 〔 经 调 整 亏 损 〕
你 可 以 使 用 利 得 税 计 算 表
来 计 算 应 评 税 利 润 / 〔 经 调 整 亏 损 〕 。 你 应 为 计 算 每 一 独 资 业 务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 〔 经 调 整 亏 损 〕 使 用 一 张 计 算 表 。
如 你 经 营 多 过 一 家 独 资 业 务 , 可 用 影 印 的 副 本 作 计 算 。
|
|
| (h) |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请 填 写 你 在 这 年 度 所 作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的 总 额 。
|
|
| (i) |
付 给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计 划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请 填
写 你 以 自 雇 人 士 身 分 付 给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
| 课税年度 |
最高可获扣除额
($) |
| 2006/07 to 2011/12 |
12,000 |
| 2012/13 * |
14,500 |
| 2013/14 及其后 * |
15,000 |
* 财 政 司 司 长 建 议 向 强 积 金 计 划 支 付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的
每 年 最 高 可 扣 除 款 额 , 由 12,000 元 修 订 为 2012/13 课 税 年 度 的 14,500 元
及 2013/14 和 以 后 课 税 年 度 的 15,000 元 。 此 建 议 须 经 立 法 程 序 才 可 实 施 。
如 你 已 在 BIR60 表 格 第 4 部 「 薪 俸 税 」 内 申 请 扣 除 付 给
认 可 退 休 计 划 的 供 款 , 你 只 可 在 第 5 部 「 利 得 税 」 内 申 请 扣 除 在 该 年 你 可
享 有 的 余 额 。 举 例 来 说 , 如 你 在 该 课 税 年 度 , 可 扣 除 的 供 款 额 最 高 为 $12,000
, 你 已 在 第 4 部 第 33 号 方 格 申 请 在 薪 俸 税 项 下 扣 除 供 款 $8,400, 你 只 可 在
第 5 部 第 42 号 方 格 申 请 在 利 得 税 项 下 扣 除 余 额 $3,600 。 |
|
| (j) |
曾 代 / 与 非 居 住 于 香 港 的 人 士 进 行 交 易 如 你 在
有 关 年 度 曾 与 非 居 住 于 香 港 的 人 士 进 行 交 易 的 话 , 请 在 「 是 」 方 格 加 上 「
P 」 号 , 并 填 写 BIR60 表 格 附 录 的 第
5 部 分 。 |
|
| (k) |
无 运 作 的 业 务 尽 管 你 的 业 务 在 整 个 年 度 都 没 有 运
作 , 你 仍 需 为 此 业 务 填 写 BIR60 表 格 第 5 部 的 第 ( 1 ) 和 第 ( 2 ) 两 项 ,
以 及 在 第 ( 3 ) 至 第 ( 9 ) 项 填 上 「 0 」 。
|
|
| (l) |
如 果 我 有 业 务 , 但 没 有 填 写 BIR60 表 格 第 5 部 , 有 什 么
后 果 ?
本 局 可 能 会 作 出 估 税 并 向 你 发 出 评 税 通 知 书 。 欲 避 免 估 税 , 尽 管 你 的 独 资 业 务 已 在 年 中 结 业 , 或 在 有 关 年 度 期 间 并
没 有 运 作 , 又 或 者 在 运 作 上 出 现 亏 损 , 你 仍 需 填 写 第 5 部 的 全 部 方 格 , 不 应 留 空 任 何 一 格 ; 如 适 用 的 话 , 请 填 上 「 0 」 。
如 出 现 漏 报 或 不 正 确 填 报 的 情 况 , 本 局 可 能 考 虑 对 你 施 行 惩 罚 。 在 评 定 罚 款 时 , 如
果 你 没 有 填 写 第 5 部 〔 于 是 可 当 你 漏 报 资 料 〕 , 本 局 会 将 最 后 评 定 的 应 课
税 利 润 全 数 当 作 漏 报 的 利 润 来 计 算 你 的 罚 款 。 |
|
| 3. |
须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
| (a) |
小 型 业 务 ( 指 总 入 息 不 超 过 $2,000,000 的 业 务 )
|
|
- 如 果 你 的 独 资 业 务 的 总 入 息 不 超 过 $2,000,000, 你 在 提 交 报 税 表 时 无
需 夹 附 任 何 帐 目 和 文 件 , 否 则 你 便 须 连 同 有 关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
- 虽 然 你 在 报 税 时 无 需 为 小 型 业 务 提 交 任 何 帐 目 和 文 件 , 但 你 仍 须 拟 备 帐 目 、 并
依 据 你 拟 备 的 帐 目 来 填 写 报 税 表 , 以 及 保 留 所 有 帐 目 和 单 据 , 以 便 本 局 日 后 查 询 时 可 提 交 查 验 。
|
| (b) | 不 是 小 型 业 务 的 业 务
|
| - 你 须 提 交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营 业 损 益 表 的 核 证 副 本 , 并
- 须 提 交 利 得 税 计 算 表 , 以 显 示 你 如 何 计 算 应 评 税 利 润 / ( 经 调 整 亏 损 ) 。
|
|
| 4. |
如 想 知 道 填 写 BIR60 表 格 其 他 部 分 的 资 料 , 以
及 有 关 提 交 BIR60 表 格 的 其 他 事 宜 , 请 参 阅
|
|
| 1. |
如 你 在 2011/12 年 度 期 间 开 始 经 营 业 务 |
- 如 业 务 首 份 帐 目 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 后 才 结 算 , 你 在 2011/12 年 度 可
能 没 有 应 评 税 利 润 。
|
|
|
例 子 : |
你 的 业 务 在 2011年 10 月 1 日 开 始 营 业 , 而 你 业 务 的 第
一 份 帐 目 的 结 帐 日 期 为 2012年 6 月 3 0 日 。
2011/12 年 度 的 评 税 基 期 是 指 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为 止 的 一 年 。 在 此 年
度 内 你 没 有 拟 备 任 何 帐 目 , 因 此 亦 无 应 评 税 利 润 。 |
|
- 如 你 业 务 的 第 一 份 帐 目 在 2012 年 3 月 31 日 或 该 日 之 前 结 算 , 而 帐 面
上 又 呈 现 利 润 , 你 便 可 能 需 要 缴 纳 利 得 税 或 暂 缴 利 得 税 。 此 外 , 你 应 留
意 是 否 须 就 应 课 税 事 项 通 知 本 局 , 详 情 请 参 阅 就 应
课 税 事 项 通 知 本 局 。
|
|
| 2. |
如 你 在 2011/12 年 度 期 间 停 止 经 营 业 务 |
- 你 必 须 在 结 束 业 务 的 一 个 月 内 写 信 通 知 本 局 。
|
|
|
例 子 : |
你 在 2012 年 4 月 20 日 结 束 业 务 。
你 需 在 2012 年 5 月 19 日 前 写 信 通 知 本 局 。 |
|
- 你 亦 须 拟 备 一 份 由 上 次 结 算 日 期 至 结 束 业 务 当 日 为 止 的 帐 目 , 并 在 2011/12
年 度 报 税 表 内 申 报 应 评 税 利 润 / ( 经 调 整 亏 损 ) 。
|
|
|
例 子 : |
你 在 2012 年 2 月 28 日 结 束 业 务 , 而 你 上 次 在 2010 年
12 月 3 1 结 帐 。
你 须 为 该 业 务 拟 备 最 后 一 份 帐 目 , 此 份 帐 目 所 覆 盖 的 期 间 应 为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2 月 28 日 。 把 计 算 出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 ( 经 调 整 亏 损 ) 申
报 在 2011/12 年 度 的 报 税 表 内 , 并 保 留 所 有 业 务 记 录 及 有 关 收 入 和 支 出 的
单 据 最 少 7 年 。 |
| |
- 你 须 在 雇 员 离 职 前 1 个 月 提 交 IR56F 表 格 。 详 情 请 参 阅 雇
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