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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 税 务 代 表 专 栏 :2011/12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 BIR51 、 BIR52 及 BIR54 〕 的 主 要 改 动

 

本 年 度 的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所 要 求 的 资 料 及 数 据 有 些 改 动 。 首 先 , BIR51 第 3.4 项 及 BIR52 第 2.4 项 新 增 「 短 期 债 务 票 据 」 的 项 目 。 其 次 , BIR51 第 3.5 项 及 BIR52 第 2.5 项 已 更 改 为 包 括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49(1) 或 49(1A) 条 所 指 明 的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安 排 而 作 出 税 务 宽 免 的 申 索 。 法 团 须 将 未 被 纳 入 的 收 入 或 利 润 数 额 填 报 于 BIR51 第 9.16.2 项 内 。 此 外 , BIR51 新 增 了 第 7.8 项 , 以 供 法 团 确 认 是 否 曾 在 内 地 涉 及 加 工 贸 易 , 并 须 将 有 关 的 海 外 利 润 填 报 于 BIR51 第 9.2.2 项 内 。 最 后 , BIR51 第 9.14 项 、 第 9.15 项 及 BIR52 第 9.12 项 、 第 9.13 项 亦 分 别 新 增 了 申 索 扣 除 专 利 权 或 工 业 知 识 的 权 利 开 支 及 申 索 扣 除 版 权 、 注 册 外 观 设 计 或 注 册 商 标 的 指 明 开 支 的 项 目 。

此 外 , BIR54 亦 新 增 了 第 5.6 项 , 以 供 非 居 住 于 香 港 的 人 士 ,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49(1) 或 49(1A) 条 所 指 明 的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安 排 , 申 请 将 收 入 以 较 低 的 税 率 来 计 算 应 缴 税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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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12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