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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香港居民申请内地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

  1. 国家税务总局在 2008 年 5 月 9 日复函香港税务局,确认香港居民可以在香港的相关工作经验申请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
  2. 香港税务学会在 2006 年 6 月联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国家人事部考试中心及香港考试及评核局,签署了协议使本港居民可以从 2007 年度开始,经由香港税务学会报名参加《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无须再到内地应考。而取得合格的香港考生,可获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5 年 12 月 31 日发出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4 号)的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内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两年才可获给予执业备案。
  4. 在 2007 年 3 月,国家税务总局为了鼓励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加入注册税务师行业,准许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的注册税务师,在解除原劳动关系后可加入税务师事务所。并对取得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谘询服务满两年,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准予办理执业备案。
  5. 香港税务局在年初与国家税务总局商讨,争取香港居民可以在香港的相关工作经验申请内地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后在 2008 年 5 月复函,对于取得资格证书的香港居民,可根据国税函 [2007] 343 号的规定,比照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的注册税务师的办法办理执业备案,即在合资格的香港或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谘询服务满两年,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准予办理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
  6. 有关查询,请致电香港税务学会丘小姐 2810 0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