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 取 税 款
 
 

本 局 收 取 的 税 款 ,包 括 应 缴 税 款 ,补 加 税 、附 加 费 和 罚 款 等 , 附 表 16 17 详 列 出 本 局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就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所 征 收 的 补 加 、附

 
 

收 税

 
本 局 提 供 多 种 缴 税 方 法 供 纳 税 人 选 择 。 图 28 展 示 纳 税 人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所 选 用 的 缴 税 方 法 。 电 子 方 式 缴 税 ( 包 括 电 话 、 银 行 自 动 柜 员 机 及 互 联 网 ) 获 广 泛 使 用 。 2004 至 05 年 度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个 案 当 中 ,电 子 付 款 占 总 数 的 56% 。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个 案 数 目
款 项 ( 百 万 元 )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3-04及2004-05年度中以不同缴税方法缴交入息及利得税的个案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3-04年度,个案总数有2,144,436宗;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11%,电话付款占21%,网上付款占20%,亲身付款占33%及邮递付款占15%。
2004-05年度,个案总数有2,239,049宗;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11%,电话付款占18%,网上付款占27%,亲身付款占32%及邮递付款占12%。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3-04及2004-05年度中以不同缴税方法缴交入息及利得税的款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3-04年度,税款总额为804.743亿元,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3%,电话付款占4%,网上付款占17%,亲身付款占58%及邮递付款占18%。
2004-05年度,税款总额为967.092亿元,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3%,电话付款占3%,网上付款占20%,亲身付款占57%及邮递付款占17%。
 
所 有 税 收 ( 包 括 其 他 收 费 )
 
个 案 数 目
款 项 ( 百 万 元 )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3-04及2004-05年度中以不同缴税方法缴交所有税收(包括其它收费)的个案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3-04年度,个案总数有3,571,128宗;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7%,电话付款占13%,网上付款占14%,亲身付款占53%及邮递付款占13%。
2004-05年度,个案总数有3,723,841宗;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7%,电话付款占11%,网上付款占17%,亲身付款占54%及邮递付款占11%。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3-04及2004-05年度中以不同缴税方法缴交所有税收(包括其它收费)的款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3-04年度,收入总额为1,061.998亿元,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2%,电话付款占3%,网上付款占13%,亲身付款占57%及邮递付款占25%。
2004-05年度,收入总额为1,276.823亿元,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2%,电话付款占3%,网上付款占15%,亲身付款占57%及邮递付款占23%。
 
 
退 税
 

本 局 会 就 不 同 原 因 退 还 税 款 给 纳 税 人 ,例 如 纳 税 人 多 缴 应 付 税 款 ,或 因 修 订 评 税 而 需 退 还 税 款 。 退 税 事 宜 会 尽 快 安 排 。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本 局 退 还 的 款 项 合 共 约 52 亿 元 ( 图 29)

 

 

 
  2003-04* 2004-05
税 项 种 类
数 目
款项(百万元)
数 目
款项(百万元)
利 得 税
24,633
2,785.1
24,760
2,313.3
薪 俸 税
1,452,148
3,382.7
297,797
1,476.9
物 业 税
13,568
102.5
14,541
95.9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132,817
325.8
23,215
193.0
其 他
14,092
2,285.1
13,915
1,133.0
总 额
1,637,258
8,881.2
374,228
5,212.1
 
* 包 括 在 2003 年 7 月 因 退 税 措 施 而 处 理 的 125 万 宗 退 税 个 案
 
 
追 讨 欠 税
 
纳 税 人 须 在 缴 税 通 知 书 所 列 明 的 缴 税 日 期 或 之 前 缴 交 税 款 。绝 大 部 分 纳 税 人 均 准 时 交 税 。

未 如 期 缴 税 的 人 士 ,一 般 会 被 征 收 5% 附 加 费 ,倘 拖 欠 税 款 超 过 6 个 月 ,会 再 被 征 收 欠 款 总 额 的 10% 附 加 费 。

 
对 于 欠 缴 税 款 的 个 案 ,本 局 会 立 即 采 取 各 种 追 讨 行 动 ,包 括 向 雇 主 、银 行 和 其 他 拖 欠 欠 税 人 士 金 钱 或 代 欠 税 人 士 保 管 金 钱 的 人 士 发 出 追 税 通 知 书 ,以 及 在 区 域 法 院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 图 30 列 出 本 局 所 采 取 的 追 税 行 动 的 有 关 数 字 。 欠 税 人 士 除 了 须 缴 付 法 院 裁 定 的 欠 税 外 ,还 须 负 责 缴 付 法 庭 讼 费 及 由 诉 讼 开 始 至 债 项 全 数 清 缴 期 间 的 利 息 。 图 31 列 出 本 局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收 取 的 法 庭 讼 费 和 债 项 利 息 。

 
 
追 税 通 知 书
 
通 知 书 数 目
涉 及 税 款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1-02至2004-05年度中,发出追税通知书的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1-02年度,有121,852宗;
2002-03年度,有98,664宗;
2003-04年度,有89,047宗;
2004-05年度,有100,558宗。
这个折线图显示在2001-02至2004-05年度中,发出追税通知书所涉及的欠税款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1-02年度,有44.91亿元;
2002-03年度,有46.42亿元;
2003-04年度,有48.57亿元;
2004-05年度,有49.91亿元。
 
向 区 域 法 院 提 出 追 税 诉 讼
 
诉 讼 数 目
涉 及 税 款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1-02至2004-05年度中,向区域法院提出追税诉讼的诉讼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1-02年度,有11,638宗;
2002-03年度,有10,395宗;
2003-04年度,有11,047宗;
2004-05年度,有12,078宗。
这个折线图显示在2001-02至2004-05年度中,向区域法院提出追税诉讼所涉及的欠税款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1-02年度,有7.54亿元;
2002-03年度,有9.18亿元;
2003-04年度,有8.75亿元;
2004-05年度,有8.56亿元。
 
   
 
 
法 庭 讼 费 法 庭 费 用
2,781,854
 
执 行 费 用
82,552
2,864,406
定 额 讼 费  
1,159,007
债 项 利 息 判 定 债 项 前 利 息
5,785,484
 
判 定 债 项 后 利 息
16,522,762
22,308,246
讼 费 及 利 息 总 额    
26,331,659
 
欠 税 人 士 可 能 会 被 禁 止 离 开 香 港 。 不 过 ,这 是 须 要 局 长 向 区 域 法 院 法 官 申 请 ,而 法 官 须 在 合 理 因 由 下 相 信 该 名 人 士 未 有 清 缴 税 款 或 未 就 清 缴 该 笔 税 款 提 交 足 够 保 证 而 意 图 离 开 或 已 离 开 香 港 往 其 他 地 方 定 居 。 有 关 法 例 亦 提 供 该 名 人 士 可 就 区 域 法 院 法 官 的 判 决 向 原 讼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的 权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