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 稅 職 責
 
 

本 局 根 據 有 關 法 例, 徵 收 稅 款 及 收 費。 入 息 及 利 得 稅 主 要 是 按 納 稅 人 在 上 一 年 所 賺 取 的 入 息 和 利 潤 計 算, 其 他 收 費 則 基 於 個 別 收 費 範 疇 當 年 的 實 際 表 現。 2004 至 05 年 度 評 定 的 入 息 及 利 得 稅, 較 上 一 年 增 加 180 億 元 (21%), 收 費 亦 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20%。

 
 

利 得 稅

 

凡 個 人 、 法 團 、 社 團 和 合 夥 企 業 賺 取 的 應 評 稅 利 潤, 如 在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都 須 繳 交 利 得 稅。 2004 至 05 課 稅 年 度 的 法 團 的 徵 稅 率 維 持 在 17.5%, 而 法 團 以 外 人 士 的 徵 稅 率 則 由 15.5% 調 高 至 16%。

隨 著 本 港 經 濟 好 轉, 本 局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評 定 的 利 得 稅 合 共 642 億 元 ( 圖 5),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111 億 元 (21%)。 地 產 和 金 融 業 的 評 稅 額 佔 總 額 的 35.3%( 圖 6), 而 各 行 業 的 評 稅 額 則 載 列 於 附 表 3 4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1-02至2004-05年度中利得稅評稅額(包括法團及非法團業務)。
有關數字如下:
2001-02年度有488億元,其中法團佔432億元,非法團業務佔56億元;
2002-03年度有413億元,其中法團佔364億元,非法團業務佔49億元;
2003-04年度有531億元,其中法團佔475億元,非法團業務佔56億元;
2004-05年度有642億元,其中法團佔584億元,非法團業務佔58億元。
這個圓形圖顯示在2004-05年度中按業務類別劃分的法團利得稅評稅額比率。
有關數字如下:
地產及財務佔14.3%;
銀行業佔21.0%;
分銷業佔25.3%;
製造業佔12.1%;
公共事業佔9.2%;
其他佔18.1%。
 
 
 
薪 俸 稅
 

任 何 人 士 如 從 任 何 職 位 ( 如 董 事 ) 、 受 僱 工 作 或 退 休 金 所 得 而 於 香 港 產 生 的 入 息, 均 須 繳 納 薪 俸 稅, 稅 項 總 額 不 會 超 過 總 入 息 淨 額 ( 不 扣 除 免 稅 額 ) 按 標 準 稅 率 計 算 的 數 目。 2004 至 05 課 稅 年 度 的 標 準 稅 率 由 15.5% 調 高 至 16%。

2004 至 05 年 度 評 稅 數 目 與 上 一 年 度 相 若, 總 評 稅 額 則 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23%( 圖 7)附 表 5 6 列 出 以 納 稅 人 的 入 息 水 平 來 劃 分 的 評 稅 資 料 和 所 獲 扣 減 的 免 稅 額。

 
 
   
評 稅 數 目
評 稅 額
這個折線圖顯示在2001-02至2004-05年度中薪俸稅的評稅數目。
有關數字如下:
2001-02年度,有2,092,000宗;
2002-03年度,有2,108,000宗;
2003-04年度,有2,021,000宗;
2004-05年度,有2,021,000宗。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1-02至2004-05年度中薪俸稅的評稅額。
有關數字如下:
2001-02年度,有310億元;
2002-03年度,有310億元;
2003-04年度,有293億元;
2004-05年度,有360億元。
 

落 實 了 2003 至 04 年 度 預 算 案 的 薪 俸 稅 第 一 階 段 加 稅 措 施 後, 本 年 度 按 標 準 稅 率 繳 稅 的 人 士 有 26,729 名, 較 上 一 年 度 的 11,697 名 增 加 了 15,032 名。 他 們 的 評 稅 額 加 起 來 約 佔 評 稅 總 額 的 31.8%, 較 上 年 度 的 20.2% 為 多 ( 圖 8)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2-03及2003-04最後評稅中按標準稅率繳稅人士佔薪俸稅納稅人總數比率及佔薪俸稅評稅總額比率。
有關數字如下:
2002-03最後評稅中,1.0%薪俸稅納稅人按標準稅率繳稅,他們所繳付的薪俸稅佔薪俸稅評稅總額的20.2%;
2003-04最後評稅中,2.3%薪俸稅納稅人按標準稅率繳稅,他們所繳付的薪俸稅佔薪俸稅評稅總額的31.8%。

 
僱 主 申 報 僱 員 薪 酬 的 責 任
 
僱 主 除 了 有 責 任 在 開 始 及 停 止 聘 用 個 別 職 員 時 通 知 本 局 外, 還 要 每 年 擬 備 報 稅 表, 詳 列 每 名 僱 員 的 薪 酬。 過 去 一 年, 共 有 228,280 名 僱 主 向 本 局 遞 交 其 僱 員 薪 酬 及 退 休 金 報 稅 表。

本 局 設 有 網 上 僱 主 稅 務 講 座, 並 同 時 在 網 頁 提 供 有 關 填 寫 僱 主 報 稅 表 、 僱 主 的 稅 務 責 任 、 常 遇 疑 難 的 解 決 方 法 等 資 料, 藉 以 協 助 僱 主 明 瞭 有 關 的 稅 務 規 定。 此 外, 僱 主 亦 可 透 過 表 格 傳 真 服 務, 索 取 填 寫 僱 主 報 稅 表 和 通 知 書 的 範 本。

 
 
物 業 稅
 

物 業 擁 有 人 ( 包 括 法 團 ) 須 繳 交 物 業 稅, 稅 款 按 物 業 的 應 評 稅 淨 值, 以 標 準 稅 率 (2004 至 05 課 稅 年 度 由 15.5% 上 調 至 16%) 計 算。 法 團 及 非 法 團 業 務 如 就 業 務 用 途 物 業 繳 付 了 物 業 稅, 可 以 用 該 稅 款 抵 銷 他 們 應 付 的 利 得 稅。 以 法 團 來 說, 他 們 亦 須 為 物 業 收 入 課 繳 利 得 稅, 稅 率 按 公 司 利 得 稅 稅 率 計 算。 為 免 每 年 須 用 物 業 稅 抵 銷 利 得 稅, 法 團 可 申 請 豁 免 繳 交 有 關 物 業 的 物 業 稅。附 表 7 載 有 本 局 所 記 錄 的 物 業 分 類 及 業 權 分 類 統 計 資 料。 本 局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的 評 稅 數 目 較 上 一 年 度 輕 微 上 升 1.9%, 而 全 年 的 評 稅 總 額 則 減 少 了 2.3%( 圖 9)


 
評 稅 數 目
評 稅 額
這個折線圖顯示在2001-02至2004-05年度中物業稅的評稅數目。
有關數字如下:
2001-02年度,有472,000宗;
2002-03年度,有476,000宗;
2003-04年度,有471,000宗;
2004-05年度,有480,000宗。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1-02至2004-05年度中物業稅的評稅額。
有關數字如下:
2001-02年度,有13.1億元;
2002-03年度,有12.4億元;
2003-04年度,有12.1億元;
2004-05年度,有11.9億元。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市 民 可 選 擇 將 入 息 總 額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方 式 評 稅。 按 這 項 評 稅 方 式, 納 稅 人 和 配 偶 的 一 切 收 入 會 合 併, 扣 除 免 稅 額, 然 後 以 與 薪 俸 稅 相 同 的 累 進 稅 率 評 稅。 如 選 擇 適 當, 這 個 方 法 可 為 某 類 納 稅 人 ( 例 如 每 項 入 息 和 利 潤 都 分 別 按 標 準 稅 率 計 稅 的 人 士 ) 減 輕 他 們 的 個 人 稅 務 負 擔。 過 去 一 年, 選 擇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的 人 數 增 加, 因 此 本 局 評 稅 數 目 較 上 一 年 度 多 1.3%, 而 評 稅 總 額 亦 增 加 了 8.7%( 圖 10)
 

 
   
評 稅 數 目
評 稅 額
這個折線圖顯示在2001-02至2004-05年度中根據個人入息課稅作出的評稅數目。
有關數字如下:
2001-02年度,有364,000宗;
2002-03年度,有342,000宗;
2003-04年度,有324,000宗;
2004-05年度,有328,000宗。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1-02至2004-05年度中根據個人入息課稅作出的評稅額。
有關數字如下:
2001-02年度,有36.3億元;
2002-03年度,有33.7億元;
2003-04年度,有27.7億元;
2004-05年度,有30.1億元。

 
事 先 裁 定
 
本 局 為 納 稅 人 提 供 事 先 裁 定 服 務。 任 何 人 士 可 就 一 項 特 定 的 安 排, 申 請 裁 定 如 何 把《 稅 務 條 例 》的 條 文 應 用 在 該 安 排 上。

這 項 服 務 按 收 回 成 本 原 則 收 取 費 用。 申 請 人 須 在 申 請 時 繳 付 申 請 費 用 : 裁 定 「 地 域 來 源 徵 稅 原 則 」 的 申 請 費 用 為 30,000 元, 而 其 他 裁 定 則 為 10,000 元。

如 果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時 已 提 交 足 夠 資 料, 而 本 局 無 需 作 進 一 步 查 詢, 本 局 會 盡 力 於 6 個 星 期 內 回 覆。

過 去 一 年, 本 局 處 理 了 77 宗 事 先 裁 定 的 申 請 個 案 ( 圖 11) 。 大 部 分 的 申 請 個 案 是 關 於 利 得 稅 事 宜 的。

 
 
   

2003-04

2004-05

   

數 目

數 目

承 上 一 年 度 有 待 裁 定 的 個 案

 
9
 
19

加 :

該 年 內 收 到 的 申 請 個 案

 
90
71
 
99
90

減 :

處 理 完 畢 的 個 案 -

 

作 出 裁 定
70
66

 

撤 銷 申 請
4
7

 

拒 絕 裁 定
6
80
4
77

轉 下 年 度 有 待 裁 定 的 個 案

 
19
 
13
 
 
反 對
 
納 稅 人 如 不 滿 意 本 局 根 據 《 稅 務 條 例 》 所 作 出 的 評 稅, 可 向 局 長 提 出 反 對。 每 年 大 部 份 的 反 對 個 案, 是 源 於 納 稅 人 未 有 依 時 遞 交 報 稅 表, 促 使 本 局 須 作 出 估 計 評 稅 而 引 致 的。 就 該 等 估 計 評 稅 提 出 反 對, 須 同 時 呈 上 填 妥 的 報 稅 表 及 帳 目 ( 如 適 用 者 )。 這 類 反 對 個 案, 大 多 能 依 據 其 後 遞 交 的 報 稅 表 得 以 迅 速 解 決。 至 於 其 他 反 對 個 案, 亦 多 數 由 納 稅 人 與 評 稅 主 任 達 成 協 議 而 解 決。 只 有 少 數 反 對 個 案 最 終 須 由 局 長 作 出 決 定。 本 局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共 處 理 了 超 過 73,000 宗 反 對 個 案 ( 圖 12)
 
 
   
2003-04
2004-05
數 目
數 目

承 上 一 年 度 有 待 了 結 的 個 案

 

24,499

 
26,418

加 :

該 年 內 收 到 的 個 案

 

68,961

 
71,654
 

93,460

 
98,072

減 :

處 理 完 畢 的 個 案 -

協 議 解 決 或 撤 銷 反 對

66,094

 

72,838

確 認 評 稅

540

 

496

調 低 評 稅

253

 

228

調 高 評 稅

142

 

128

取 消 評 稅

13

67,042

28
73,718

轉 下 年 度 有 待 了 結 的 個 案

 

26,418

 
24,354
 
 
向 稅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納 稅 人 如 不 接 受 局 長 就 其 反 對 個 案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可 向 稅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該 委 員 會 是 根 據 《 稅 務 條 例 》 成 立 的 獨 立 機 構。 在 2005 年 3 月 31 日, 委 員 會 成 員 包 括 1 名 主 席 、 9 名 副 主 席 及 119 名 其 他 成 員。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均 為 曾 受 法 律 訓 練 及 具 有 法 律 經 驗 的 人 士。 委 員 會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共 處 理 了 166 宗 上 訴 個 案 ( 圖 13)
 
 
數 目

在 2004 年 4 月 1 日 有 待 聆 訊 或 裁 決 的 個 案

101

加 :

本 年 內 提 出 上 訴 的 個 案

149
 
250

減 :

處 理 完 畢 的 個 案 -

撤 銷 上 訴

42

確 認 評 稅

76

調 低 評 稅 ( 全 部 )

5

調 低 評 稅 ( 部 分 )
37
 

調 高 評 稅

3

取 消 評 稅

3
166

在 2005 年 3 月 31 日 有 待 聆 訊 或 裁 決 的 個 案

84
 
 
向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稅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是 最 終 決 定, 但 納 稅 人 或 局 長 可 依 據 《 稅 務 條 例 》 第 69(1) 條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上 訴 委 員 會 就 某 法 律 問 題 呈 述 案 件, 以 取 得 原 訟 法 庭 的 意 見。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原 訟 法 庭 就 5 宗 有 關 《 稅 務 條 例 》 的 上 訴 個 案 作 出 裁 決。 在 4 宗 分 別 有 關 出 售 物 業 的 利 潤 是 否 須 要 課 稅 、 貿 易 利 潤 的 來 源 、 上 訴 委 員 會 拒 絕 批 准 一 名 納 稅 人 對 局 長 所 作 決 定 提 出 延 長 上 訴 期 限 的 申 請 、 以 及 專 利 權 費 是 否 須 徵 稅 的 個 案, 原 訟 法 庭 裁 定 局 長 勝 訴, 當 中 後 兩 宗 個 案 的 納 稅 人 已 就 裁 決 向 上 訴 法 庭 提 出 上 訴。 在 一 宗 有 關 僱 員 所 取 得 的 約 滿 酬 金 是 否 須 要 課 稅 的 個 案, 局 長 就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裁 決 提 出 上 訴, 獲 法 庭 判 決 部 分 得 直。

在 本 年 內, 上 訴 法 庭 就 一 宗 涉 及 《 稅 務 條 例 》 下 處 理 已 婚 人 士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評 稅 的 條 文 是 否 與 基 本 法 不 符 的 上 訴 個 案 作 出 裁 決, 判 局 長 勝 訴。

終 審 法 院 亦 就 一 宗 有 關 國 內 房 產 包 銷 合 約 的 收 益 是 否 應 課 利 得 稅 的 上 訴 個 案 裁 定 局 長 勝 訴。

圖 14 列 載 了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向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的 個 案 統 計 資 料。

 
 

原 訟 法 庭

上 訴 法 庭

終 審 法 院

總 數

在 2004 年 4 月 1 日 有 待 聆 訊 或 裁 決 的 個 案

 

17

 

1

 

1
19

加 :

本 年 內 提 出 上 訴 的 個 案

20

4

-

24

 

37

 

5

 

1
43

減 :

處 理 完 畢 的 個 案

裁 決

5

1

1

中 止

10

15

-

1

-

1

17

在 2005 年 3 月 31 日 有 待 聆 訊 或 裁 決 的 個 案

22

4

0

26

 
 
商 業 登 記
 

本 局 致 力 維 持 有 效 率 的 商 業 登 記 制 度。 在 本 港 經 營 業 務 的 任 何 商 號 均 須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並 繳 納 有 關 費 用。 已 登 記 商 號 可 選 擇 每 年 或 每 三 年 換 領 商 業 登 記 證 一 次。 每 年 換 領 商 業 登 記 證 須 繳 納 的 商 業 登 記 費 和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徵 費 分 別 為 2,000 元 和 600 元, 而 每 三 年 換 領 商 業 登 記 證 一 次 的 登 記 費 和 徵 費 則 為 5,200 元 和 1,800 元。 截 至 2005 年 3 月 31 日 止, 共 有 10,046 間 商 號 選 擇 三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由 於 經 濟 好 轉,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新 登 記 和 重 開 的 業 務 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12,704 宗, 取 消 商 業 登 記 的 宗 數 則 輕 微 增 加 了 1,484 宗 (附 表 8)。 已 登 記 商 號 的 數 目 全 年 錄 得 22,057 宗 的 增 長 ( 圖 15) 。 本 年 度 發 出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數 目 亦 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全 年 收 到 的 商 業 登 記 費 增 加 了 1.15 億 元 ( 圖 16)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31.3.2004及31.3.2005時持有商業登記證的商戶數目(包括法團及非法團業務)。
有關數字如下:
在31.3.2004有672,275間,其中法團佔420,576間,非法團業務佔251,699間;
在31.3.2005有694,332間,其中法團佔449,160間,非法團業務佔245,172間。

 

2003-04

2004-05

增 幅

發 出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數 目 ( 總 行 及 分 行 )

712,934

733,825

2.9%

商 業 登 記 費 [ 包 括 罰 款 ]( 百 萬 元 )

1,233.3

1,348.7

9.4%

 

根 據 《 商 業 登 記 條 例 》 的 規 定, 每 月 平 均 銷 售 或 收 入 總 額 不 超 過 規 定 限 額 ( 主 要 憑 提 供 服 務 以 賺 取 利 潤 的 業 務 : 10,000 元 ; 其 他 業 務 : 30,000 元 ) 的 小 型 業 務 可 申 請 豁 免 繳 交 登 記 費 和 徵 費。 過 去 一 年 獲 豁 免 繳 納 全 部 費 用 的 個 案 有 15,924 宗, 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16%。

不 獲 批 准 豁 免 繳 費 的 商 號, 可 向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委 員 會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共 接 獲 8 宗 上 訴 個 案, 其 中 6 宗 隨 後 由 上 訴 人 撤 銷 ( 圖 17)

 
 
數 目

在 2004 年 4 月 1 日 有 待 聆 訊 的 個 案

1

加 :

本 年 內 提 出 上 訴 的 個 案

8

9

減 :

處 理 完 畢 的 個 案

上 訴 駁 回

0

上 訴 撤 銷

6

6

在 2005 年 3 月 31 日 有 待 聆 訊 的 個 案

3

 
 
印 花 稅
 

印 花 稅 主 要 就 物 業 和 股 票 交 易, 以 及 樓 宇 租 賃 的 文 件 而 徵 收 ( 圖 18)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物 業 市 場 非 常 活 躍, 尤 其 是 豪 宅 交 易 ; 物 業 交 易 印 花 稅 收 入 因 此 較 上 一 年 度 大 幅 增 加 85%。

在 經 濟 復 蘇 帶 動 下, 股 票 交 易 印 花 稅 亦 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6%。

整 體 來 說, 本 年 度 印 花 稅 總 收 入 的 升 幅 達 41% ( 圖 19附 表 9), 而 加 蓋 印 花 的 文 件 數 目 則 輕 微 下 跌 1%(附 表 10)。

這個圓形圖顯示在2004-05年度中印花稅收入組合的百分比。
有關數字如下:
不動產佔58.2%,
股票佔40.3%,
租約等佔1.5%.

 
 

2003-04

2004-05

增 幅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不 動 產

4,996

9,233

+85%

股 票

6,019

6,388

+6%

租 約 等

230

230

0%

總 額

11,245

15,851

+41%

 
遺 產 稅
 
遺 產 稅 是 就 已 故 人 士 在 香 港 的 遺 產 而 徵 收。 遺 產 稅 的 稅 率 介 乎 5% 至 15%, 視 乎 遺 產 的 價 值 而 定。 遺 產 價 值 不 超 過 750 萬 元 則 無 須 繳 納 遺 產 稅。
 

圖 2021 展 示 過 往 兩 年 已 評 核 個 案 的 遺 產 組 合 和 經 本 局 處 理 的 遺 產 稅 個 案。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3-04及2004-05年度中各類遺產所佔遺產組合的百分比。
有關數字如下:
2003-04年度,不動產佔26.4%,上市股票佔13.9%,非上市股票佔17.2%,銀行存款佔23.7%及其他佔18.8%;
2004-05年度,不動產佔16.3%,上市股票佔19.5%,非上市股票佔14.1%,銀行存款佔27.9%及其他佔22.2%。

 
 

2003-04

2004-05

新 個 案 數 目

15,654

16,064

完 成 個 案

 

須 徵 稅 個 案

258

271

 

豁 免 個 案

15,362

15,660

15,620

15,931

 

本 年 度 的 遺 產 稅 收 入 為 14.68 億 元 (附 表 11), 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0.13 億 元 (0.9%)。

遺 產 稅 須 在 遞 交 遺 產 申 報 誓 章 時 繳 納 ( 或 在 死 者 去 世 後 6 個 月 內 繳 納,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本 局 於 本 年 度 在 未 發 出 正 式 評 稅 前 已 先 收 到 稅 款 合 共 12.65 億 元 (附 表 12)

 
 
博 彩 稅
 

博 彩 稅 是 就 香 港 賽 馬 會 舉 辦 的 賽 馬 活 動 的 投 注 總 額 、 香 港 馬 會 獎 券 有 限 公 司 所 辦 的 六 合 彩 的 收 益, 及 香 港 馬 會 足 球 博 彩 有 限 公 司 從 舉 辦 足 球 比 賽 投 注 所 取 得 的 淨 投 注 金 收 入 而 徵 收 的。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博 彩 稅 稅 率 維 持 不 變 ( 圖 22)

 
 

稅 率

普 通 彩 池

獨 贏 、 位 置 、 孖 寶 、 連 贏 及 位 置 連 贏

12%
*

特 別 彩 池

六 環 彩 、 三 寶 、 三 重 彩 、 單 T 、 孖 T 及 三 T

20%
 

六 合 彩

25%
 

足 球 博 彩

50%
**
 
註 : * 海 外 投 注 的 徵 稅 率 為 6%。
** 淨 投 注 金 收 入 的 徵 稅 稅 率。
 
過 去 一 年 賽 馬 入 場 人 數 及 投 注 額 均 比 前 年 度 減 少 (附 表 13), 來 自 賽 馬 的 博 彩 稅 收 入 亦 相 應 減 少 了 8.6%。 不 過, 由 於 足 球 博 彩 稅 收 入 大 幅 上 升 了 88.3%, 從 六 合 彩 徵 收 的 稅 款 亦 增 加 了 22.9%, 全 年 整 體 的 博 彩 稅 收 總 額 較 前 年 度 上 升 了 3.6%( 圖 23)
 
 

2003-04

2004-05

增 / 減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賽 馬

9,258.7

8,466.7

-8.6%

六 合 彩

1,352.9

1,662.2

+22.9%

足 球 博 彩 #

1,024.3

1,928.3

+88.3%

總 數

11,635.9

12,057.2

+3.6%

 
註 : # 足 球 博 彩 稅 自 2003 年 8 月 開 始 徵 收。
 
 
酒 店 房 租 稅
 

酒 店 及 賓 館 須 於 每 季 完 結 後 按 住 客 所 付 房 租 繳 納 酒 店 房 租 稅, 稅 率 為 3%。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香 港 的 酒 店 及 賓 館 數 目 和 應 課 稅 住 房 數 目 均 有 所 增 加 ( 圖 24) 。 隨 著 訪 港 旅 客 數 字 持 續 增 加, 房 間 平 均 入 住 率 上 升 了 19.9%( 圖 25), 酒 店 房 租 亦 相 應 上 調 (附 表 14)。 全 年 的 酒 店 房 租 稅 收 入 較 前 年 度 上 升 了 59%( 圖 26)

 
 
 

2003-04

2004-05
增 幅
酒 店 及 賓 館
162
183
+13.0%
應 課 稅 住 房
39,135
42,038
+7.4%
免 稅 住 房
5,484
5,986
+ 9.2%
 
 
 

2003-04

2004-05
增 幅
住 房 日 數 8,553,005 11,751,790
+37.4%
入 住 率 67.2% 87.1%
+19.9%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1-02至2004-05年度中酒店房租稅收入。 
有關數字如下:
2001-02年度,有2.029億元;
2002-03年度,有2.010億元;
2003-04年度,有1.556億元;
2004-05年度,有2.474億元。
 
 
儲 稅 券
 

納 稅 人 會 在 兩 種 情 況 下 購 買 儲 稅 券。

第 一 種 是 納 稅 人 希 望 儲 錢 交 稅。 本 局 為 他 們 提 供 兩 項 服 務 計 劃, 分 別 是 以 所 有 納 稅 人 為 對 象 的 「 電 子 儲 稅 券 計 劃 」 和 專 為 在 職 及 退 休 公 務 員 而 設 的 「 即 賺 即 儲 」 計 劃。 在 「 電 子 儲 稅 券 計 劃 」 下, 納 稅 人 可 經 各 種 電 子 付 款 途 徑 買 券, 包 括 銀 行 自 動 轉 賬 、 電 話 、 互 聯 網 、 生 活 站 和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等。 而 在 「 即 賺 即 儲 」 計 劃 下, 在 職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可 以 每 月 扣 糧 買 券。 儲 稅 券 在 用 以 繳 付 稅 款 時 可 賺 取 利 息, 而 利 息 是 以 購 買 日 訂 下 的 利 率 計 算, 生 息 期 以 36 個 月 為 上 限。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在 「 即 賺 即 儲 」 計 劃 買 券 的 數 目 及 款 額 分 別 下 降 10% 及 12%(附 表 15)。 在 「 電 子 儲 稅 券 計 劃 」 買 券 的 數 目 下 降 51%, 一 宗 極 大 款 額 的 銷 售 卻 把 這 「 計 劃 」 下 的 買 券 款 額 推 高, 款 額 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240%。 售 券 總 款 額 增 長 157%( 圖 27)

第 二 種 情 況 是 本 局 要 求 對 評 稅 作 出 反 對 的 納 稅 人 購 買 儲 稅 券, 款 額 與 爭 議 的 稅 款 相 同, 用 以 在 有 關 反 對 或 上 訴 獲 裁 定 後, 繳 付 應 課 稅 款。 利 息 只 根 據 最 後 需 向 納 稅 人 退 還 的 數 額, 以 持 券 期 內 生 效 的 浮 動 利 率 計 算。

 
 
數 目
款 額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3-04及2004-05年度中售出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及非就反對上訴購買的儲稅券數目。
有關數字如下:
2003-04年度,售出1,190張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儲稅券;124,125張非就反對上訴購買的儲稅券 (付款服務供應商在2003至04年度的推廣計劃成功把該年「電子儲稅券計劃」的買券數目推高。)
2004-05年度,售出1,091張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儲稅券;83,406張非就反對上訴購買的儲稅券。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3-04及2004-05年度中售出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及非就反對上訴購買的儲稅券款額。
有關數字如下:
2003-04年度,售出20.649億元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儲稅券;3.443億元非就反對上訴購買的儲稅券。
2004-05年度,售出21.967億元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儲稅券;8.832億元非就反對上訴購買的儲稅券。
 
* 付 款 服 務 供 應 商 在 2003 至 04 年 度 的 推 廣 計 劃 成 功 把 該 年 「 電 子 儲 稅 券 計 劃 」 的 買 券 數 目 推 高。